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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钱捡钱分钱设陷阱 套出密码银行取现
发布时间:2011-11-15 16:24: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希健 陈忠)
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以丢钱、捡钱引诱被害人分钱方式骗财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蒋卫国、刘小林、伍玉星、宋建波等4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3年、2年6个月、2年的不等刑期,并分处罚金。
2010年3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蒋卫国伙同蒋小平、“小李”夫妇(均在逃)四人采取分工配合以丢钱、捡钱引诱被害人一起分钱的方式,将被害人杨爱娣现金500元、OPPO手机和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骗走,而后借故骗被害人下车。被告人蒋卫国等人则持杨爱娣的银行卡到三明市区一家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取走人民币5500元。 2010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蒋卫国秋同蒋小平、“小李”夫妇驾驶租赁的轿车窜到沙县城关卫生局斜对面路段,以上述相同的手段骗走被害人寇义杞随身携带的现金200余元、一部诺基亚手机、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兴业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农村信用社卡并套出银行卡密码。被告人蒋卫国等人持寇义杞的中国银行卡到沙县烟草公司楼下烟草专卖店购买价值人民币7800元的卷烟,随后到中国农业银行沙县西园分理处柜员机从骗得的建设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800元、兴业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500元、中国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2000元、农村信用社卡中取走人民币11000元。 2010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蒋卫国、刘小林、伍玉星、宋建波经预谋后驾驶租赁的轿车窜至三明市长途汽车东站。被告人刘小林、伍玉星、宋建波在车站候车大厅以丢钱、捡钱引诱被害人一起分钱的方式,将被害人王东梅骗上车站外由蒋卫国驾驶的轿车。四人相互配合以怀疑车上有人可能捡到钱包需要检查随身物品以证明自己清白为由,套出王东梅银行卡密码,并将被害人王东梅随身携带的现金5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一枚、白金耳环一对和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骗走,而后借故骗被害人下车。被告人蒋卫国等人随即驾车至中国建设银行三元崇荣分理处柜员机,从被害人王东梅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9500元。事后四被告人将骗得的黄金项链卖给他人,得款人民币1000余元。 2010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蒋卫国、刘小林、伍玉星、宋建波驾驶租赁的轿车窜至厦门市松柏汽车站。由被告人刘小林在车站门口以搭顺风车的方式将被害人胡轩骗上被告人蒋卫国驾驶的轿车。四人相互配合以怀疑车上有人可能捡到钱包需要检查随身物品以证明自己清白为由,将被害人胡轩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长虹628型手机一部、观音吊坠的黄金项链一条骗走,并借故骗被害人下车。被告人蒋卫国等人随后驾车逃跑。 2010年6月23日9时许,被告人蒋卫国、刘小林、伍玉星、宋建波驾驶租赁的轿车窜至龙岩市汽车站,以搭顺风车的方式将被害人谢丽英骗上车。四被告人相互配合以怀疑车上有人可能捡到钱包需要检查随身物品以证明自己清白为由,将被害人谢丽英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800元、FH-Q816型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骗走,并借故骗被害人下车。被告人蒋卫国等人随后驾车逃跑。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卫国、刘小林、伍玉星、宋建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蒋卫国参与作案5起,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1214.9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小林、伍玉星、宋建波参与作案3起,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1956.9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小林、伍玉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系多次诈骗且流窜作案,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通过其亲属退出部分赃款等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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