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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铝材不付货款 货主诉还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11-16 10:46: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建凡)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程国喜欠原告杨光铝材款64477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内五日内付清。

    法院查明,2009年8月15日,被告程国喜出具了一张“今欠铝材款:陆万肆仟肆佰柒拾元整(64477)”的欠条给原告杨光,但至今为止,被告程国喜分文未付,由此酿成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程国喜出具给原告杨光的欠条合法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铝材款64477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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