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谌平)
以戴金耳环、金项链的妇女为作案目标,四被告人骑摩托车横跨粤赣两省一路行程千余里,沿江西、广东公路一路行驶寻找作案目标,最后终难逃法网恢恢,在江西省广昌县落网。11月15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丁红云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洪丕全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战清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3月25日至3月28日,刘湘习(另案处理)和被告人丁红云骑一辆,由丁红云驾驶摩托车,刘湘习动手抢;洪丕全和刘战清骑另一辆,由刘战清驾驶摩托车,洪丕全动手抢,四人骑摩托车沿江西、福建公路寻找佩戴金饰的妇女,伺机作案,一路统一吃住,四人平摊费用。分别在广东省饶平县、龙岩市上杭县、石城县琴江镇、广昌县赤水镇、广昌县甘竹镇抢夺被害人了吴某的一对黄金耳环、被害人陈某的一只黄金耳环、被害人黄某的一对黄金耳环、被害人姚某的一对黄金耳环、被害人黄某的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下同)13066元。另2010年8月7日被告人丁红云伙同外号“狗队长”(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在湖北省公安县抢夺了被害人余某的1条铂金项链,价值87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红云、洪丕全、刘战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多个县市多次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丁红云参与抢夺7次,抢得财物价值13941元;被告人洪丕全、刘战清参与抢夺6次,抢得财物价值1306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在共同抢夺犯罪中被告人洪丕全、刘战清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洪丕全、刘战清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丁红云、刘战清家属代其退清赃款,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