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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获支持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1-11-16 15:05: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永东 黄春根)   今天,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刘东海最终没能保住不属于自己的那份汇款,还被判承担诉讼费用3820元。

    刘东海经常为被告胡高筠运输煤炭,胡高筠常将运费汇至刘东海在农行的账上。2010年12月23日,胡高筠操作网上银行汇款时误将货款120000元汇至刘海东在农行的账户上,由于急需资金,当日便将该债权转让给谌贻寨,并书面通知了刘海东。后谌贻寨向刘东海索要,刘东海不同意返还。谌贻寨遂将二人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胡高筠误将款汇至刘海东账上,刘海东并没有合法的依据取得,属不当得利,胡高筠将此债权转给原告,并通知了刘海东,符合法律规定,刘海东应该返还该款,胡高筠不负返还责任。据此,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海东返还谌贻寨人民币1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820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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