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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滥用牵连管辖异地诉讼现象应予关注
作者:陈昶屹   发布时间:2011-11-17 15:26:06


    近年来,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利用牵连管辖立案后进行缺席审理的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由此引发的激化当事人矛盾、增加当事人涉诉信访的问题也逐年增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北京市海淀法院民一庭对此类涉及民事诉讼程序的现象进行了调研,发现当事人出于自身诉讼便利和诉讼策略的考虑,选择以牵连管辖的方式到对其有利的法院诉讼的案件所占比例比较高,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医疗侵权类纠纷。由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指标进行的,在赔偿指标存在较大差异的不同地区,受诉法院的不同就会造成最终获得的赔偿数额产生差异,所以有的当事人出于北京地区赔偿指标较高的考虑,在先后曾在外地和北京的医院看病就医后出现医疗损害的情况下,即使其多个主要就医医院所在地在外地,也坚持要将北京法院辖区内的门诊医院作为共同被告之一在北京起诉。

    二是新闻侵权类纠纷。由于我国主要的知名搜索网站诸如百度、必应等均在海淀区,而这些网站没有新闻采编权,只是提供搜索工具服务,而很多在外地发生和实施的涉嫌新闻单位侵权的情况,新闻发布单位及撰稿人均在外地,甚至涉嫌违法转载单位也在外地,有的当事人出于自身便利或料定外地单位或个人难以找到或怠于应诉,而刻意将百度等搜索网站列为共同被告之一坚持在北京起诉。

    三是安全保障责任类纠纷。因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界限比较模糊的义务,活动组织者在有第三人直接侵权的情况下必须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时候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有的当事人在直接侵权人、侵权行为地发生地及结果地均在外地的情况下,出于北京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指标高及出现缺席审判机率高的考虑,坚持选择在处于补充责任地位的活动组织者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

    当事人滥用牵连关系在诉讼中造成的不利影响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造成大部分主要诉讼参加人的诉讼不便。诉讼方便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是这种诉讼方便应当是查明主要事实的方便和大部分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方便,而非原告一方的诉讼方便,由于主要诉讼参加人均在外地,基于路途及经费等原因,经常造成主要诉讼参加人不到庭或不能均到庭参加诉讼,给大部分诉讼参加人造成极大的不方便,降低诉讼效率形成新的诉累。

    二是造成法院查明事实困难,浪费司法资源。由于大部分主要诉讼参加人都在外地,法院要传唤当事人,查明侵权事实,均需要或委托外地法院送达及调查,或亲自出差到外地传唤当事人及调查事实,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司法资源,如果该案在主要侵权行为地法院审理,则可以节省这部分司法资源,也便于查清事实。

    三是造成缺席判决增多,容易引发涉诉上访。滥用牵连管辖的当事人,其中目的之一就是让法院不容易找到其他被告或其他被告不应诉,这样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后通常会缺席审理,其单方出示证据,在缺乏对质的情况下,容易形成形式上的正确性,而获得胜诉判决。但缺席判决的增多,容易造成执行异议及涉诉上访的问题频发,增加此类案件的审判风险。

    四是造成牵连管辖的外地被告人负担不公平。当事人选择在赔偿指标高的法院起诉以获得相对较高的赔偿额度,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主要侵权人及侵权行为地均在赔偿指标较低的地区,让其因牵连管辖而按照较高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会加重生活在欠发达地区的主要侵权人的负担,造成负担分配的不公平。

    针对上述情况,结合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海淀法院民一庭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继续推进此类案件的调研工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调研依据。对于当事人滥用牵连管辖现象越来越频发,导致诸多程序与实体上的诉讼问题,应当引起司法与立法部门的高度关注。当前,一方面应加强实务调研,另一方面需积极建议立法机关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规范和司法指导进一步统一和完善。

    二是建议立案部门加大立案审查力度和释明力度,防止当事人滥用牵连管辖。对于大部分侵权行为人及侵权行为地均在外地,诸多共同被告中只有其中之一在本辖区内的情况,当事人要求依据牵连管辖在本院起诉,应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提交的初步证据等方面仔细审查,一旦发现本辖区内被告的侵权事实不明或缺乏依据的,应得不予受理,告知其到主要侵权行为人所在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

    三是做好文书送达工作,尽力减少公告送达后的缺席审理。对于大部分主要侵权人及侵权行为地在外地的情况,承办法官应做好文书送达工作,不能在外地电话不通或邮寄无人的情况下就简单进行公告送达而后缺席审理,应查明不能送达的原因,防止原告滥用牵连管辖异地诉讼刻意制造外地侵权人无法找到的假象,通过缺席审理获取诉讼利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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