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11月17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简海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若干。
被告人简海明2006年9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渝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刚出狱不久的简海明伙同“阿飞”、“阿东”(均在逃)骑一辆男式摩托车窜到新钢第一炼钢厂停车棚处,采用液压剪剪线的方式,盗窃失主李某停放在车棚内的一辆蓝色铃木(钻豹)男式125型摩托车,赃物价值人民币7469元。在盗窃过程中,被该厂保卫科人员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并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简海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一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74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简海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简海明在盗窃作案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又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简海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