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涛)
只因“兄弟”被他人砍伤,便采取报复行为,导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后果。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清华有期徒刑三年。
2005年7月的一天,张某某(已判刑)与贺某在莲花县城的一宾馆因与“小白”发生口角被砍伤,事发后,谢某(已判刑)等人在凑钱给张某某、贺某治病的同时,积极酝酿报复事宜。2005年8月30日晚上,严某(已判刑)发现“小白”与他人住在莲花一宾馆218房,便邀集同伙张某某、郭志某(已判刑)、俞文某(已判刑)、以及被告人李清华来到该宾馆,威胁宾馆老板不许报案,遂进入218房间对被害人进行一阵乱砍,导致一被害人当场死亡,其余被害人被砍伤。2011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清华主动到莲花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清华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甲级、二人轻伤甲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李清华受他人邀集参与作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后积极赔付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