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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用汽车解码器盗窃宝马车内物品领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11-21 16:41: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冯婉)
利用汽车解码器盗窃宝马车尾箱,盗窃事主笔记本电脑、进口红酒及2万元现金。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0年9月15日上午10时许,广西籍被告人蔡某明伙同陈九、李林(均另案处理)等人密谋盗窃后,乘坐李林驾驶的小轿车窜至中山市古镇镇威尼斯旁边的农业银行停车位,见被害人赵某将宝 马牌小轿车停放在该处后,被告人蔡某明立即上前利用汽车解码器对该车门锁进行干扰,成功后跟踪赵某并与陈九保持手机通话汇报赵某行踪,李林留在车上望风并接应,陈九趁机进入车内盗走索尼笔记本电脑1台、卫星导航仪1台、进口红酒13瓶(共价值人民币8940元)和人民币2万元。 同年12月12日上午,公安人员在古镇镇交警大队出路段抓获被告人蔡某明,并缴获作案工具汽车干扰器3个。被告人蔡某明随后主动交代了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赵某汽车内财物的犯罪事实。破案后,赃款、赃物未缴回。 法院另外查明,被告人蔡某明于2007年6月25日因盗窃屡教不改被送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明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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