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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施抢夺 执行原判坐牢三年
发布时间:2011-11-22 08:42: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亚龙 陈维洪)
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以大欺小实施抢夺,11月17日,江西省共青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小磊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小磊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小磊系江西省共青城市人。2009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共青城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考虑到小磊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本着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从轻处罚,缓期执刑四年。然在缓刑期间,小磊并不认真悔过,放弃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又于2011年9月26日中午,伙同攀某、孙某进入德安县蒲塘小学,在校园内抢夺被害人曾某金佛挂饰一件。同年10月18日,小磊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共青城法院认为,小磊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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