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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三大功能”与人民法院的角色定位
作者:韩国昌 葛颖 发布时间:2011-11-22 10:41:58
我国目前已进入了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了全方位、根本性变化。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道德观念日益多元化;人们的公平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也不断增强。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清醒和精彩的论断所阐述的那样“当代中国正经历着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这种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因此,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角色定位,从而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推动法院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在山东省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具有最直接、最基本的“三大功能”,即权利救济功能、公权制约功能、纠纷终结功能,这一具有司法里程碑意义的认识对于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角色定位,推动法院实现新发展、推进法治建设实现新进步具有关键作用。 一、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一)人民法院面临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庄严宣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已实现有法可依。而在十二五纲要中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首次独立成篇,显示出“社会管理”已成为执政者心目中事关中国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主题就是“社会管理及其创新”。胡锦涛总书记在开班式上强调,要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在变化,法院如何在已建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内更好的适用法律,如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这些都是法院面对的重大命题。 (二)人民法院面临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十二五时期是我国转型升级、科学发展关键时期,随着经济跨越式发展,人、财、物的大流通必将为经济发展提供重大战略机遇,同时,也给法院工作必将带来新的课题和新的冲击。可以说法院工作进入了一个艰难奋斗期。以蓬莱法院为例看这种困难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收案数量保持高位运行,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近三年年蓬莱法院平均受理各类案件4700余件。同时,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群体性案件处理难度更大,这类案件占到了受案数的8%。二是传统案件高发,新型案件呈增多趋势。离婚、人损、买卖、民间借贷案件分别占到了26%、13%、12%和8%。但新型案由比如名誉权、同居析产、生命健康身体权、撤销调解协议、临时用地合同案件也开始占有一定比例。三是执行难仍是突出问题,执行信访压力较大。占到法院信访总量的80%以上。 (三)人民法院面临社会管理模式的新要求。以往,我国社会结构的细胞是单位,个人都属于单位,并且专属于特定的单位,在城市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机构,在农村是社队。功能齐全的单位就是一个小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吃喝拉撒都由单位包办,许多制度和政策都和单位有关,要通过单位实施。现在,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失去了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利益诉求和矛盾争议多元化。如何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新课题。 二、充分认识三大功能,明确人民法院的全新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决定着司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周玉华院长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保障法律有效、正确实施,应当发挥好三个最直接、最基本的功能:权利救济功能、公权制约功能和纠纷终结功能。”[1]这指明了人民法院工作应遵循的全新理念。 (一)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司法的过程是展示法律精神的过程。通过法官运用其智慧、知识、经验、逻辑思维,将法律条文中所蕴含的一般的、抽象的正义,贯彻到一个个具体的案件裁判中去,使纸上的公正和正义变为现实的公正和正义。因此,人民法院工作必须以以人为本为原则,以司法为民为方向,着眼于人民群众的诉求,把倾听群众呼声作为加强和改进审执工作的重点,坚持群众路线总揽工作全局,把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落实相关司法便民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于劳动争议、工伤事故、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等涉民生案件的审理,要做到快立、快审、快执;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推进阳光司法,竭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二)树立规范执法、引领风尚的理念。要以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导向。法院的日常工作时刻体现着惩恶扬善、定纷止争、伸张正义的道德目标。这就更需要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公正廉洁执法,得到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接受和认可,从而外化为人们日常行为习惯的遵从,营造出人人与人为善、尊老爱幼、和谐友爱的浓厚氛围。法律和道德从来都是密不可分的,二者相辅相成。法律是弘扬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当前司法的功能不仅是解决纠纷,更要发挥对正确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司法行为应当符合实情、体现公意,引领一种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达到“情理法”的交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树立依法管理、良性互动的理念。法治是规则化的治理,法治社会要求社会遵循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和无序状态。现代司法功能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不仅在私法领域,更重要的是在规范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关系的公法领域获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行政诉讼可以称得上是典型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形式。司法审查就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形成司法工作与社会发展、秩序形成与法治生长的良性互动。 (四)树立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以往法官中存在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模式,上访案件、群众投诉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为此,要把执法办案的过程作为化解矛盾的过程,统筹解决好案内矛盾和案外矛盾,努力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要整合法院内部关系,确保各项工作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以当事人为本,处理好公正司法与为当事人服务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最大限度地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可。 (五)树立整合资源、多方参与的理念。目前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为此,法院必须依凭自身的政治优势、体制优势和掌握的司法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努力加强与社会各方的对接联系,广泛聚集社会资源,变被动解决纠纷为预防、化解矛盾相结合,做到三个延伸:向前延伸,针对全市共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或重大事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依靠市委、市政府的力量,协调解决;向外延伸,积极统筹协调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向下延伸,创建以基层法庭、法庭工作室和法庭联络员为框架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体系,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三、充分认识三大功能,明确人民法院全新的角色定位 (一)以定纷止争终结矛盾纠纷。司法自身的规律性决定了能动司法的必然性,司法的基本任务是充分运用其职能,明是非、断责任、解纠纷。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经济快速转型升级,城镇化、市场化跨步发展,各种社会利益不断冲撞,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逐年上升,矛盾冲突愈发激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通过能动司法,以积极的姿态主动介入社会,解决、化解和预防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去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人民法院义不容辞:一是要建立完善矛盾预警处置机制。对案件信访倾向、当事人过激行为、群体性纠纷可能性进行案件风险评估;对敏感案件、重点案件提前制定处置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及时消除不稳定隐患。二是要构建“全程、全面、全员”调解格局。围绕“以精心调解促案结事了,以案结事了促社会安宁”的矛盾化解目标,落实全程调解,将调解贯彻到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环节中;落实全面调解,在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和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争端;落实全员调解,办案人员深入社区、乡镇、街道、工厂、村庄开展就地调解,邀请当地居委会、社区、乡镇基层调解干部、法庭联络员一起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三是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立联动调解工作网络,注重联合多方力量共同化解矛盾,对涉及面广、矛盾突出的突发性、群体性案件,联合公安、消防、信访、劳保、城管、规划、工商、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组成联动,形成合力。 (二)以审判活动规范社会秩序。诉讼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审判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守护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秩序是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司法目标。当前,基层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及民商事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来调整和规范影响社会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引导与规范社会朝着正常、有序、和谐的方向发展,通过审判活动的成果创制社会规则,规制社会活动,引领社会风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一是要充分运用司法审判手段。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从案件的审判、执行中,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妥善处理;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在开展和谐共建地区设立巡回审判法庭或联系点,对当地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方便群众诉讼,增强司法效果。二是探索建立流动人员的案件审理机制。通过设立审判点的方式,灵活采取多种审判方式,优先审理,及时裁判,为流动人口提供诉讼便利;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城市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有关社会管理行为的规范化。三是要加强工作监督。在开展审判活动的同时,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深化司法公开、改进审判作风、完善民意沟通机制、畅通接受监督渠道等措施,不断改进审判执行工作,使法院的司法机制、审判方式、办案方法和工作作风更加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 (三)以司法创新服务经济发展。在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担负起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司法使命。当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和战略举措,也必然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大局的主攻方向之一。在坚持能动司法,服务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应结合当地党委、政府经济工作部署和特色经济,加强对新兴产业、自主创新产业、现代服务业、外贸金融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涉领域和企业为联系重点,进一步创新司法服务手段,为社会管理创新搭建新平台:一是要坚持能动司法服务。针对本辖区重大经济项目,为地方政府部门、建设部门、招商部门把好诉讼风险关、法律服务关和司法保障关。二是搭建联系企业新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商业组织的桥梁和辐射作用,及时了解企业在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司法需求,大力开展法律培训、法律讲座、法律咨询、寄送典型案例和风险提示等司法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三是加强信息分析研判的深度。及时归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共性法律问题,及时形成调查分析报告、司法建议、风险提示、典型案件等,为社会管理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四)以职能延伸推动法治进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由此带来了很多社会矛盾和问题,新类型案件比例不断上升,不稳定的社会隐患不断增多。人民法院更应勇于担责,主动应对:一是要加大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力度。在审判中注意区分案件类型对案件情况进行综合研究,以对社会稳定与治安状况作出准确判断;积极参与治安重点地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大法制宣传、以案说法,从而达到审判的最大社会化效果。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及时通报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推进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并就重点行政执法领域中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特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及时做好风险预警。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苗头性、典型性、源头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大功能”指引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司法的价值本源,坚持公正司法,切实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为社会经济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彰显新时期法院地位和作用。 注释: [1]周玉华:《人民法院的三个司法功能》,载法制日报。 (作者单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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