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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办厂虽未参与管理 仍应承担合伙债务
发布时间:2011-11-22 15:46: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红彦)
6人合伙开办采石场,由其中1人负责日常管理。采石场雇请他人装运石料,并欠下巨额工程款,其他未参与管理的股东竟以未参与结算为由拒绝承担。2011年11月21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石场全体股东应共同承担原告李平装载机工程款60000元。
2010年3月陈勇、温华斌等6人合伙开办一采石场,采石场的日常事务均由合伙人之一的陈勇负责管理。2010年4月起,采石场雇请原告李平的装载机装载石料,后因经营不善石场停工,经结算采石场欠李平工程款60000元。采石场众股东相互推诿,以自己未参与原告工程款结算为由拒不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盈亏均应承担责任,未参与管理的合伙人不得以自己未参与结算为由拒绝担责。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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