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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来手机还使用 现场抓获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1-22 15:57: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小平 韩定如)   一男子盗得他人手机后竟然还使用被盗手机,结果被公安人员在使用手机的地方当场抓获。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一审宣判了该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欧阳新超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5月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欧阳新超伙同他人窜至安福县一住宅小区被害人万毛毛家,盗得现金1600元。

    2011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欧阳新超窜至上栗县福田镇阳波家,敲门发现家中无人,绕至后门,从窗户攀爬进入卧室,在床上盗得价值456元佳通直板手机1部。    

    2011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欧阳新超从其租住房三楼下楼时,看见二楼被害人黄栗宏租住房间未关门便进入,将被害人的黑色女式挎包提至三楼,盗得现金300元后又将挎包放回原处。

    2011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欧阳新超下班返回白源街住处时,发现被害人黄栗宏住房未关门,将桌上的黑色女式挎包提至三楼,将包内700元钱盗走后将挎包放回原处。

    2011年6月1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欧阳新超窜至安源区城郊管委会后埠管理处一楼房处,发现大厅未关门便进入,趁被害人朱安萍住房内无人,盗得钱包1只(内有现金305元)及价值420元步步高手机1部。

    另查明,2011年6月18日23时20分许,被害人朱安萍报案称,其被盗手机卡有人在使用,并在人民公园出现。后公安人员在人民公园附近人行道将被告人欧阳新超抓获,经讯问,欧阳新超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罪行。后公安人员缴获被盗手机、钱包及身份证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朱安萍。

    综上,被告人欧阳新超盗窃5次,盗窃财物价值3681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新超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欧阳新超因盗窃朱安萍财物被抓获后,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较重罪行,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新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新超多次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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