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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猎非法持土铳 五名猎人均获拘役
发布时间:2011-11-22 16:07: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起进 董吉)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凤建、王艳明、王艳梅、王长彬拘役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王艳红拘役二个月。

    2011年4月5日,王凤建、王艳明、王艳梅、王长彬、王艳红五人各持一只自家祖传的土铳上山打猎,打到一只野獐后,五人即返回。在途中,除王艳红外,其余四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五支土铳被依法收缴。经鉴定,五支土铳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可正常击发的枪支,且五被告人均未申领持枪证件。

    另查明,被告人王艳红于2011年4月15日到高家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凤建、王艳梅、王艳明、王长彬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凤建、王艳明、王艳梅、王长彬、王艳红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的规定,以狩猎为目的,明知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并具有杀伤力的枪支而非法持有,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凤建、王艳梅、王艳明、王长彬在侦查阶段即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艳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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