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妍)
被告人金磊通过他人得到受害人赵林祥的手机号,化名“白志风”与其联系并达成买卖螃蟹的口头协议以实现“钓鱼”目的。日前,江苏省泗洪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诈骗案,判处金磊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其退赔受害人赵林祥财产损失47339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磊在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经营螃蟹生意,期间通过他人得到了江苏省泗洪县经营螃蟹生意的赵林祥的手机号码。此后,被告人金磊使用假名“白志风”与赵林祥取得联系,并达成买卖螃蟹的口头协议,由赵林祥从江苏泗洪向浙江平阳供货,被告人金磊收货后付款。2010年11月9日至2011年2月14日,金磊采用先履行部分货款的方式,诱骗赵林祥不间断向其发送螃蟹等水产品,先后共骗取价值694240元的螃蟹等水产品。犯罪所得大部分被其用于赌博或挥霍。2011年2月21日,金磊举家由浙江省平阳县潜逃至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藏匿。2011年3月18日,金磊被贵州警方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70843元,被告人家属退回赃款50000元,并均已返还给赵林祥。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金磊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并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