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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赌债索要未成 拘禁他人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1-11-23 15:43: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杨文涛)   被告人黄以辉向他人索要赌场借款未成便拘禁他人,11月23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黄以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黄以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出入赌博场所、从事与赌博相关的活动,如违反本禁止令,则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11年3月24日晚,董某等人到南通市一个赌场赌博,输钱后便通过在赌场的被告人黄以辉(灌云县人)等人借款二万元,后因赌场打架,董某等人便离开赌场回到射阳。被告人黄以辉即通过电话向董某要钱,董某称没有钱,被告人黄以辉即伙同“小文”“小建”(均身份不明)赶至射阳县城,向董某索要所借的赌债,未果。被告人黄以辉等人即将被害人董某骗上自带的轿车,将董育健先后带至灌云县、连云港市境内,让董某同家人联系还钱,并对董某进行殴打和威胁,非法限制董某人身自由约三十小时,后被告人黄以辉将被害人董某放回。

    案发后,被告人黄以辉于2011年6月8日到射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以辉书面表示对其行为的反省,并保证今后不再找董某要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以辉为非法索取债务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以辉在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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