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秦红霞)
嫖宿失足妇女获取信息,再以开光消灾为名骗取失足妇女银行卡后进行调包,共盗窃近八万元。日前,这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安徽省旌德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八年至十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均处罚金十万元。
2011年3月3日,被告人赵某组织黎贵明、马家银、刘昌友、赵明恩一同到安徽省旌德县。当日19时许,赵明恩找到失足妇女石小玲(化名),谈好“包夜”(即嫖娼)价格后将石小玲带至某宾馆302室,刘昌友随后也来到该房间,并当着石小玲的面以老板、经理相互称呼聊天,期间,刘昌友还将一沓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冒充人民币递给赵明恩,让石小玲觉得赵明恩是个有钱人。当晚刘昌友离开后,赵明恩趁嫖宿之机套取了石小玲的基本情况。次日早晨,刘昌友又来到该房间,向赵明恩推荐一位有法力的算命和尚,赵假装同意后,刘昌友便带来冒充和尚的黎贵明。黎贵明首先给赵明恩“算命”,赵称“算”得很准。黎贵明又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佛珠、金佛、红布、黄色符咒等给石小玲算命。由于事前已通过赵明恩知道了石小玲的基本情况,石小玲便对黎贵明的“法力”信以为真。黎贵明见状即称石小玲家中近期有血光之灾,需要对她的银行卡“开光消灾”。石小玲便在赵明恩的陪同下回到住所取来银行卡。黎贵明又要石小玲取出100元香烛钱,但不能触碰机器,否则“法力”就不灵。石小玲便和赵明恩一同来到旌德邮政储蓄银行,将密码告诉了赵明恩,由赵从自动取款机内取出100元钱后回到房间。黎贵明让石小玲将银行卡放在红布上,佯做法事,暗地里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张银行卡将石小玲的银行卡进行了调换,背地里交给刘昌友。刘昌友则趁石小玲不知情之机,带着银行卡及写好密码的纸条离开宾馆,与一直等候在外的马家银从自动取款机内分九次共取出18000元人民币,后两人又来到一金店,用该卡在POS机上刷卡购买了两条黄金项链、两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手链,共计消费61000元人民币。之后,刘昌友将银行卡带回宾馆房间,趁石小玲不注意时将银行卡调换回头。接着黎贵明又让石小玲将其手上的两枚黄金戒指交给刘昌友、赵明恩拿出去“清洗消灾”,赵、刘两人趁机逃走。黎贵明交还银行卡后也借机逃走。四被告人会合后,迅速开车逃离旌德,在逃离途中,对赃款赃物进行了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获取财产的手段是诈骗还是秘密窃取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最本质的法律标准。本案中,四被告人虽然使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并告诉密码,但被害人只是把银行卡作为一个“物件”交给被告人“开光消灾”,并没有将银行卡里的钱款供被告人支配和控制的意思。被告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银行卡带出房间,是盗窃银行卡行为。因此,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价值79000元,数额特别巨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