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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酒吧坐台受委屈 丈夫携杀猪刀砍人获刑
作者:李富文   发布时间:2011-11-24 11:28:26


    身为坐台小姐的苹苹,只要与客人发生纠纷,就会用电话将情况告诉丈夫小伟;丈夫小伟就带着一帮“兄弟”,携带杀猪刀将别人砍成轻伤。日前,小伟、苹苹及其“兄弟”分别被法院判处刑法。

    2003年5月初,苹苹和麻子(外号)的女友,在位于万州区孙家书房一家酒吧上班。黄先生让麻子的女友坐了台后没给钱就走了。同月15日,黄先生又到该酒吧耍,苹苹告诉了小伟,小伟、麻子等人赶到酒吧后,用随身携带的杀猪刀砍伤了黄先生。经鉴定,黄先生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2003年10月21日晚7点钟左右,小伟等人来到万州区大三峡宾馆对面的一家彩妆城找张某(已判刑)玩耍时,张某接到女友曹某的电话,得知高先生以介绍曹某到一家OK厅坐台要提成为由,找曹某索要钱财。张某便邀约小伟等人过去看看,小伟一伙赶到后持杀猪刀将高先生砍伤。经鉴定,高先生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2004年4月24日晚,苹苹在位于万州区王家坡一家歌城坐台时,与客人张先生发生纠纷。苹苹就打电话将情况告诉丈夫小伟。小伟邀约他人赶到现场,持杀猪刀将张先生砍伤。经鉴定,张先生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2008年11月6日晚,苹苹在位于万州区西山车站附近一家歌城坐台时,与客人龚先生生纠纷。小伟邀约波儿等人,在苹苹的指认下,将龚先生砍伤。经鉴定,龚先生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2009年5月6日下午,苹苹与同住在万州区沙龙路一家招待所的峰哥、赵先生等人打麻将时发生纠纷。同年5月8日凌晨,小伟邀约冉某、向某、冯某(四人均因本案已判刑)等人,这家招待所的两间房间内,将赵先生、峰哥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峰哥、赵先生的损伤程度均系轻伤。

    2005年6月7日凌晨1时许,小伟、弓长在万州主城区一家酒吧喝酒。期间,徐先生与朋友熊先生来到这家酒吧上卫生间,随后,两人出门拦出租车时,小伟、弓长为逞威风,持刀无故将徐先生砍伤。经鉴定,徐先生的损伤程度系轻伤。2006年11月14日,弓长赔偿徐先生医药费5000元。

    2009年9月8日晚9点钟左右,吴某(已判刑)在万州区诗仙路一家酒吧接女友时,误认为周先生对其不满。随后,吴某邀约波儿、黄某、唐某、万某(后三人因本案被判刑)等人,来到万州区三峡体育馆附近,对周先生进行殴打并将其砍伤。经鉴定,周先生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今年8月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小伟、波儿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苹苹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弓长犯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小伟辩解2005年6月7日伤害被害人徐先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伟和弓长在酒吧门口,为逞威风无故持刀将被害人徐先生砍伤。该犯罪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故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小伟和弓长的刑事责任。

    该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伟、苹苹、波儿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小伟、波儿、弓长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波儿在寻衅滋事中,受人邀约,作用相对较轻,该项指控可认定其为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伟、波儿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小伟、弓长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波儿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苹苹、波儿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弓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徐先生医药费五千元,可对其从轻处罚。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苹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被告人波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弓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四年六个月。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尖刀二把,予以没收销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重庆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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