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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号坐车还打人 寻衅滋事再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11-24 15:18: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出狱后因不凭车票对号入座与班车售票员发生争吵拉扯,就认为吃了亏便叫人殴打售票员。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冯福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
被告人冯福清,男,1984年9月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05年8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06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2010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冯福清因不凭车票对号入座与班车售票员发生争吵拉扯,被告人冯福清认为吃了亏,遂叫人殴打了售票员。当日中午,售票员与谢某、郭某等人在县城一小区找冯福清索要医药费,与冯福清发生争吵打架,被告人冯福清即同伙(已判刑)持刀追砍谢某、郭某。经鉴定,被害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乙级。 2010年3月27日14时许,因谢某在3月22日被被告人冯福清等人砍伤,谢某与彭某(已判刑)看到被告人冯福清等人站在小区楼下的台阶上,遂持菜刀去追砍冯福清等人,被告人冯福清即与同伙等人也从身旁拿出砍刀与彭某、谢某相互追逐砍打,被告人冯福清与谢某均被砍伤。经鉴定,谢某的伤势为轻伤乙级,被告人冯福清的伤势为轻伤甲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福清破坏社会秩序,伙同同案人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冯福清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最,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冯福清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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