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原领导修车未结账 现任局长须买单
发布时间:2011-11-24 15:59: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江承聪)   2010年4月13日,朱某某一纸诉状将云南省镇雄县文化体育局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该单位自2006年3月至2007年11月的车辆修理费2918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朱某某于2004年4月开办了一家镇雄县天缘进口汽车修理厂,2006年3月至2007年11月期间,驾驶员付某某多次将镇雄县文化体育局一辆“猎豹”车开到该修理厂维修,修理后付某某在朱某某出具的报修单上签了字。其后,朱某某因怕要不回修理费,于2007年12月拿着总金额为29180元的《云南省机动车修理发票》,找到了时任局长的杨某某,杨某某在《云南省机动车修理发票》上批注“报销”两字并签名后要求朱某某到财务处办理,但财务处以无现金支付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镇雄县文化体育局作为法人,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实施。时任局长的杨某某在朱某某开具的《云南省机动车修理发票》上签字并同意报销,其实施的该行为属法定代表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付某某在镇雄县文化体育局工作期间,杨某某虽未书面授权其将该“猎豹”车开到镇雄县天缘汽车修理厂维修,但其在朱某某开具的《云南省机动车修理发票》签字“报销”后,表明其作为镇雄县文化体育局的法定代表人追认付某某的该行为是代表镇雄县文化体育局的职务代理行为并认可发票上载明的修理费用,应承担法律后果。遂判决由镇雄县文化体育局赔偿朱某某车辆修理费29180元。

    判决生效后,因镇雄县文化体育局领导更换,一直未自觉履行。朱某某于2011年5月向镇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原镇雄县文化体育局在机构改革中已与原镇雄县广播电视局、镇雄县旅游局合并为镇雄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原镇雄县文化体育局已然不复存在。遂变更镇雄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为被执行主体,承担原镇雄县文化体育局的债务。经和现任局长协商后,其向法院交纳了原领导签字“报销”的车辆修理费29180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