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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一骗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200万获刑11年半
发布时间:2011-11-24 16:33: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华晓)   11月23日下午,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式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萍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彭泽县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0日至2011年3月30日期间,被告人刘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多次虚构事实,以支付高出银行利息数倍进行短期融资的方式,先后骗取丁某等二十二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22.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萍因女儿炒股亏损找其借钱,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当场支付或许诺支付高利息、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先后骗取丁某等二十一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04.7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当场支付或许诺支付高利息的借款方式,先后骗取丁某等二十一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04.76万元且不能归还,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萍虚构出售住房的事实,从高某某处骗得定金10万元人民币”,因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告人刘萍,其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处分权,其出卖房屋的目的是为了还债,且与买受人汪某某签有书面合同,汪某某亦按合同约定通过高某某给付了刘萍10万元,因本案案发合同未履行完毕,但该合同仍可继续履行;被告人刘萍并未虚构出售房屋的事实,亦不能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该项指控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中,包含被告人刘萍在向部分被害人借款时当场支付的利息及部分被害人在借款给刘萍时已扣除的利息,因诈骗犯罪的数额应以被告人实际取得数为准,故被告人当场给付的利息或被害人借款时已扣除的利息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刘萍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其是在部分被害人报案之后投案,其犯罪事实也是在相应被害人陆续报案后逐步供认的,故不足以减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萍表示服判,是否上诉需要考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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