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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行窃无“收获” 两手空空仍获罪
发布时间:2011-11-24 16:43: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建荣)   被告人入户盗窃,虽未盗窃到财物,但仍然被定罪处罚。11月23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昌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刘昌梁与同案人“阿瑞”搭乘汤军驾驶的赣DT8016轿车从永新县出发前往吉安。途经吉安县城时,被告人刘昌梁、“阿瑞”趁汤军下车买水之机将汤军的车开走,后开车来到吉安县龙湖左岸住宅小区内。被告人刘昌梁与“阿瑞”采取开锁的方式潜入301室曾某家,并将门反锁准备盗窃,恰遇曾某买菜回家,被告人刘昌梁和“阿瑞”遂从大门冲出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刘昌梁被当地居民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昌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入户盗窃,其行为已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符合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昌梁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现鉴于被告人刘昌梁能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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