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姚义良)
班长管同学遭人怨,双方打架后致矛盾扩大,各邀校外青年帮忙打斗致同学伤残。11月24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王竞和曾波为东乡中学同班同学,王竞任班长,因王竞经常在班会上管曾波,两人因此产生矛盾。2011年4月19日17时许,两人在学校门口相遇,两人发生打架,被告人王竞将曾波的眼镜打掉在地并踩碎,曾波怀恨在心。2011年4月20日17时40分许,曾波纠集他人持刀在学校寻找并追打被告人王竞,被告人王竞遂打电话叫王晨来帮忙,王晨随即带吴强俊等人开车至该学校,找到曾波,并拿匕首刺伤曾波,后双方互相对打,王晨和吴强俊从车上各拿一把长刀追到学校对象一巷子内砍伤曾波的头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波的伤情为重伤甲级,评定为三级伤残。诉讼中,被告人王竞赔偿了曾波的经济损失1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竞邀集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害人在和被告人王竞打架后不是通过向学校、老师、家长反映等正当途径来处理纠纷,而是纠集数人寻找被告人王竞报复继而引发事端,对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竞犯罪时17周岁,系未成年人,属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对被告人王竞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竞法定代理人承诺愿对被告人严加管教,具有监护、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的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