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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家狗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1-11-28 15:57: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吴艺明)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专门盗窃群众家养狗的两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分别判处甘志广、罗德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甘志广、罗德辉伙同曾环讯(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携带作案工具多次窜至中山市阜沙镇、东凤镇、佛山市顺德区盗窃家狗21只(共价值人民币6970元)。破案后,缴获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2011年3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甘志某伙同他人窜至中山市东凤镇吉昌围堤路段,盗得被害人梁某心家狗1只(价值人民币38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甘志广、罗德辉无视国家法律,单独或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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