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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抓骗子为由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1-29 14:49: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志坚)   自认为帮他人追讨被骗的钱物,限制骗子人身自由,是正当行为,事后竟称不知犯法。11月2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杞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08年1月11日,兰某(已判刑)在遂川县大汾镇被骗9000元人民币。2008年1月14日12时许,兰某在大汾镇红太阳移民社区看见相貌与骗子相似的古某坐在班车上准备离开大汾镇。随后,兰某邀集同村的被告人张杞林及张某、郭某(均已判刑)乘坐张某驾驶的小汽车追赶古某。在滁洲村上洲路段,被告人张杞林等人追上后,在张某的指认下对古某拳打脚踢,并将古某强行押上小汽车返回大汾镇。被告人张杞林及张某等人先后将古某押往大汾镇新桥头、大汾镇文化宫后院、大汾镇粮管所院内等处,在众多不明真相群众的围观下,张某逼迫古某还钱。被告人张杞林和张等人还对古某进行殴打,并责令其跪在地上。时间长达3小时。经鉴定,古某伤势为轻微伤甲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杞林伙同他人非法强制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时间长达三个小时,并且在公众场合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罚跪,致被害人轻微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张杞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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