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和贵平)
因为一句玩笑引发四人混战,结果导致一人身受轻伤、三人同时入狱的惨局。11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勇、王强、刘永军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七个月、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强、刘永军在焦作市某一饭店内吃饭,正好遇到被害人宋子顺到该饭店找老板借钱,宋子顺看到王强在饭店吃饭,就说了一句“见叔叔也不吭声”,引起王强的不满,遂二人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被人拦开后,王强和刘永军就离开了饭店,宋子顺感觉吃亏,就从饭店东边的泵房拿了一把铁钎,正好遇见王勇骑摩托车赶到,在饭店东侧二人就发生了争执。听到二人争执的声音后,王强、刘永军也返回追赶宋子顺,宋子顺忙向饭店跑去。当宋子顺跑至该饭店门口摔翻时,被王强、王勇、刘永军追上,三人在该饭店门口对宋子顺进行殴打,致宋子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子顺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王勇、刘永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强、王勇、刘永军在共同犯罪中均参与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共同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法律后果,均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三人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