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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机的化解需民主表达渠道的畅通
作者:杨杰   发布时间:2011-11-30 15:16:47


    内容提要: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显与强化,社会管理面临诸多危机。实践证明,只有畅通民主表达渠道,政府才能有效化解社会危机,消除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和谐因素,促进各阶层的相互包容与互助发展。

    关键词:社会危机  民主  权利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显,由于民主机制尚未完全理顺,受压制的民意往往会以个体偏激性或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加以出现,加上网络等媒体对这些突发事件可能存在的“夸张性”宣传和网民宣泄心理的“共鸣”,政府的社会管理活动常处于被动之中。只有深刻认识民主表达渠道不畅的社会危害性及其顺畅的重要性,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有效化解各种危机,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民主表达渠道不畅引发的社会危机

    从古希腊到现在,“民主”一词多指人民选政府。若予以详解,从静态上讲,民主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并通过选举组成自己国家管理机关的各项制度;从动态上讲,民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过程,是人民依法表达意志、参与社会管理、监督权力运行、获得权利救济的过程。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民主表达渠道不畅,都会使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受到挑战,从而引发以下诸种社会危机:

    (一)政府公信力缺失。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依据于自身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的信任度。政府公信力缺失是指公众对政府服务于民的能力所持的怀疑态度。政府公信力缺失主要由以下几种原因产生:一是暗箱操作,人民不能平等参与政府对资源分配的过程;二是决策失误,尤其是应当征取民意而没有征取或作出有违民意的决策;三是脱离群众,对群众表达的需求不关注,甚至漠视;四是政出多门,权力交叉,推诿扯皮,使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事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等。

    (二)偏激性事件的激增。偏激性事件是指由于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或不健全所引发的一系列个人或群体的非理性事件。偏激性事件包括个人偏激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个人偏激情事件,是指为引起社会关注,达到个体自我利益的实现,制造的一系列自我伤害或与他人、社会对抗的事件。群体性事件是指为引起社会关注,达到群体利益的表达,制造的一系列伤害他人或与社会对抗的事件。

    (三)阶层对立日趋显性。由于城乡、区域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分化及价值多元化等一系列复杂因素的作用,中国社会结构出现了以阶层为代表的利益团体,由于各阶层所追求的利益和崇尚的价值取向不同,加上各阶层相互之间沟通机制、利益需求的表达机制不畅,阶层对立现象日趋显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官民的对立,如以“我爸是李刚”为代表的事件所引发的社会“仇官”心态;二是贫富的对立,如以“药家鑫杀人案”为代表的事件所引发的社会“仇富”心态等。

    (四)法治权威受损。法治权威受损具有多重原因,仅从民主缺失的角度上看,主要表现为:一是所立之法(此处的法是广义上的)部分没有足够反应民意,有失公允;二是所执之法部分没有听取民意,有以“人治”代“法治”之嫌;三是所司之法部分因不能保障民众参与而失“威”,以致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

    (五)道德规制力量式微。民主表达渠道缺失,往往也会抑制传统道德的力量,使社会不良行为乘虚而入,进而常态化。主要体现为:一是正统“官”德式微,部分官员公权私化,导致腐败现象严重侵蚀社会公平;二是传统社会公德式微,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感丧失,引发类似食品质量安全等社会问题。

    二、畅通民主表达渠道对化解社会危机的功能

    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正是由于民主能够表达人民意志、实现人民利益,促进“官”、“民”之间的真诚沟通与良性互动,使人民不必采取与政府对抗的手段就能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畅通的民主表达渠道具有较强的社会危机化解功能:

    (一)传民意。民意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正如中国共产党在《章程》中向全世界宣告的:共产党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共产党的职能就是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要想实现人民利益,必须要让民意作充分的传达,问政于民。首先,要让人民说话。让人民说话,就是要建立种种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表达机制,让人民能够积极表达意愿、自愿表达意愿、顺利表达意愿,只有利益表渠道畅通了,人民才会有当家作主之感,才会为维护自己国家的和谐稳定甘愿作出奉献;其次,要听人民说话。听人民说话,就是要深入基层,了解人民的困难,解决人民的困难,对政府的工作,还要认真听取人民的批评,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最后要贯彻落实人民所说的话。只有贯彻落实人民所说的话,才能实现权为民所用,正如温总理所言:“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并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

    (二)促民生。民生,就是人民生存与发展的相关权利。民主是民生实现的前提,是民生发展的保障。民生保障了,社会矛盾自然会减少,民主对民生的保障与发展体现为:第一,民主可以实现民生。正如洛克所言:“一切人都具有自我照顾和自谋生存的权利”,只有实现民主,才能保障民生这项基本权利;第二,民主可以发展民生。人民有为了安定有序的生活参与社会决策的权力。为了确保自己基本生存权的实现,人民通过民主权利参与政府决策,使政府决策能够紧紧围绕实现和保障民生的根本要求上来;第三,民主可以保障民生。据法制网报道:“民生领域渎职侵权案件高发举报畸少”、“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案件,76%都发生在民生领域。……”[2]。民主发挥得好,可以调动群众举报发生在民生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积极性,从而为检察机关拓宽渎职类犯罪线索的渠道提供保证。

    (三)保民权。民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的总称,只有实现民主,才能保障民权不受非法侵犯。其一,民主保障了权力产生的正当性。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并能过法律赋予各级国家机关相应的职权,为实现民权、保障民权提供服务;其二,民主保证了权力实施的合规性。在权力实施之前,通过表达民意为权力实施达到预期目的提供参考;在权力实施过程中,通过反映民意影响权力实施结果,使权力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汲取公众反应达到预期目的;在权力实施后,通过听取民意评价为日后权力的再次实施能够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提供经验与教训;其三,民主监督了权力实施的为民性。《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通过民主监督力量的有效发挥,使权力运行更具人性化,公平化,正义化,实现权力运行的为民之本。

    (四)恤民情。民情指民众的社会生活状况,它不仅包括人们物质生活的客观状况,而且还包括人们精神生活的状况以及人们对整体生活环境和状况的主观感受。[3]民主对民情的体恤主要表现在:一是民主可以展现民情。民主实现得好,人民的生活状况、保障状况、需求状况等民情就可以得到充分反应,为政府决策提供真实的社情民意;二是民主可以关注民情。党的十五大曾经明确提出要“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由此可见,民情是政府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只有发扬民主精神,才能促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基层了解民情、民意,为更好的服务群众奠定坚实的实践基础;三是民主可以引导民情。民主发挥得好,可以使人民理性反应民情,使民情能够以法规定的方式和限度加以展现;民主发挥的不好,民情就容易通过非理性方式出现,从而引发各种社会危机。

    三、畅通民主表达渠道的策略

    民主表达渠道畅通,社会矛盾就会减少,人民当家作主就容易实现。所以,“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整个国家是这样,各级党的组织也是这样。”[4]如何畅通民主表达渠道?

    (一)建立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法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反应,一部好的法律,是应建立在人民意志和利益充分反应的基础之上的,尤其是关乎社会公平、发展保障民生的立法;二是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对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通过听证,充分听取民意;三是完善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往往涉及个体重大利益,在采取对公民个体利益相关的重大行政处罚措施时,要通过实体和程序权利的完善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与听证有关的各项参与权利。

    (二)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民主权利为基础的,政府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关系公民民主权利实现的程度。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首先要保证信息公开范围的最大化,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向公民及时公布与政府工作有关的事项,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其次要创新信息公开方式,让处于不同阶层的人都有机会充分了解相关政府信息,防止部分群体被边缘化;最后要健全信息不公开的救济机制,对公民认为需要公开信息而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公开的,要通过最便捷的救济机制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请求权。

    (三)畅通服务民主的渠道。为减少社会危机,需要探索新时期下畅通服务民主的新渠道,以便能及时听取民众对政府执政能力的反应,听取人民的呼声。一是畅通民意的传达渠道。尤其是针对执政过程中出现的复杂矛盾,要创建多种渠道给予人民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机会,执政者还要利用这些渠道了解人民的意愿,争取将可能会引发的矛盾消灭在萌牙状态,避免矛盾升级。二是建立民怨的心理疏导渠道。心理疏导就是政策宣传、法律宣讲、思想教育、矛盾调处等工作综合工作机制,社会危机的化解,基层民主的建设,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向基层群众进行解释、说明、沟通,不断提高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水平;三是建立民怨合理“发泄”的渠道。防民如防川,宜疏不宜堵。政府要为部分人产生的不满情绪提供“发泄”渠道,同时还要有倾听机制,从中发现解“怨”对策;当然,对于不合理的“宣泄”也要适当酌情规制,防止民主权利被滥用。

    (四)拓展民主监督方式。毛泽东同志说过:“要发扬民主,要启发人家批评,要听人家的批评,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只有不断拓展民主监督方式,民主才能得以发扬,为此:一是要加强程序建设,把人民参与决策的过程制度化,实现“阳光”决策;二是要引导人民合理利用网络进行监督,政府或有关部门还要建立网络舆情监控、反馈制度,通过监控网络舆情,了解人民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评价,以便能及时把握民意,体恤民情;三是探索有效的民众参与反腐新渠道,促进社会发展的公平公正。

    总之,无论社会矛盾有多复杂、社会危机有多重,首要的一点是必须保障民主表达渠道的畅通,唯此才会促进“官”、“民”之间的良性沟通与互动,才可能化“危”为“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使人民生活的更有尊严、更幸福。

     注释:
    [1]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1842年2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
    [2]《检察机关:民生领域渎职侵权案件高发举报畸少》:载法制网。
    [3]林竹:了解民情 实现国家决策的科学化[J];《理论界》;2010年07期。
    [4]《邓小平思想年谱》:第173页。

    (作者单位:中共济南市委党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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