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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见财起歹念 合谋盗窃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1-11-30 16:04: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红连 曾小平)   11月30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叔平、刘立平、李睦业、刘益平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叔平、刘立平、李睦业、刘益平在吉安县博智有限公司上班,由被告人刘叔平提议并经四人合谋,四被告人于2010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来到公司西墙的竹棚内,将放置于竹棚内的一卷电缆线拖出至公司围墙处,由被告人李睦业、刘叔平在里面传递,由被告人刘益平、刘立平翻至围墙处接应,将电缆线盗出厂外藏于围墙下的草丛中,后请拐的司机刘方平运至李睦业家中,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6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叔平在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叔平、刘立平、李睦业、刘益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叔平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刘立平、李睦业、刘益平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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