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生产胶粉企业“土法炼油” 法院执行依法拆除
发布时间:2011-12-01 10:33: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剑松)   本来登记为收购废旧轮胎生产胶粉的企业,四周却黑灰弥漫,气味刺鼻难闻。近日,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对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大姚宏力胶粉厂发放了限期拆除公告,促使被申请人按时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目前,这家企业已经按照要求停止了土法炼油生产,并拆除了生产设备,停止了对周围环境了侵害。

    2011年5月17日,大姚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大姚宏力胶粉厂污染源进行现场调查过程中,查实该厂超范围经营废旧轮胎炼制燃油的环境违法行为。随后,县环保局于5月20日向该厂作出环境违法限期改正的通知,责令该厂于当年6月5日前拆除炼制废旧轮胎油的全部设施设备。6月20日,县环保局又对该厂进行环境违法行为整改督察,发现该厂不但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反而扩建炼油炉子,加大炼油规模。现场检查中,查实炼油炉正用废旧轮胎炼柴油,厂区黑烟弥漫,并散发出恶臭气味。

    由于原告大姚县宏力胶粉厂虽然停止了土法炼油的生产,却一直未拆除生产的设施设备,大姚县人民政府对大姚县宏力胶粉厂的下达了大政罚字(2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1年5月12日申请大姚县人民法院进行非诉审查。2011年5月19日,大姚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该具体行政合法,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6月15日,大姚县人民法院对大姚县宏力胶粉厂送达了(2011)大法执字第238号限期执行通知书,要求大姚县宏力胶粉厂于6月30日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义务:停止土法炼油生产,并限期拆除土法炼油设施设备。

    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时,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同时向他讲明了土法炼油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和对身体的危害,希望他自动履行处罚决定。

    7月8日,大姚县人民法院向大姚县宏力胶粉厂下发了2011大执字第04号公告,要求被告停止土法炼油生产,拆除土法炼油设施设备。7月19日,经相关部门检查,该厂已经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停止了对周边环境的侵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