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自家旧屋变“淫窝” 贵港一农民容留卖淫领刑
发布时间:2011-12-02 11:47: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韵妃)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一农民为牟取不义之财,在自己的旧屋内多次容留女子卖淫,从中抽取好处费。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廖敬敏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没收其违法所得一百六十三元,上缴国库。

    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间,廖敬敏时常在圩日容留李某在其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中里街食品公司后面的旧屋内从事卖淫活动,以天计算每天收取人民币20元或30元不等的好处费。2011年5月18日,廖敬敏再次容留李某在其旧屋卖淫,卖淫女李某分别与覃某、石某等人发生性关系,合计卖淫五次后,被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廖敬敏处扣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3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敬敏多次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因廖敬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