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田文忠)
前妻不愿意“回家”,杨春玉一时动怒,掏出事先准备好的石灰浆将前妻阮炳菊的右眼烧成重伤,因此而获刑,品尝自己种下的苦果。近日,被告人杨春玉被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春玉和前妻阮炳菊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但多年来两人却一直与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2010年3月13日22时30分许,杨春玉到元谋县元马镇百货大楼住宿小区找到阮炳菊的住处,称家里活计忙,叫阮炳菊回家帮忙,阮炳菊以在某酒店打工未满一个月不能领取工钱为由,拒绝与杨春玉回家,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后来,阮炳菊准备离开杨春玉,不想再与之纠缠,杨春玉拉住房门,并用手勒住阮炳菊的颈部不让其离开,随后从衣袋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石灰浆涂抹阮炳菊的眼睛,致使其右眼严重烧伤,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受害人阮炳菊所受损伤为重伤,六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春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告人与受害人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两人一直与子女共同居住生活。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杨春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而且,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通过调解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已向被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因此,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家庭因素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