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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中心不休闲 容留卖淫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12-05 11:07: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是桂)   因经营的休闲中心生意清淡,便招揽卖淫女并为其提供卖淫场所,从中牟利。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胡海辉、焦振纲因犯容留卖淫罪和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胡海辉、焦振纲因其经营的休闲中心生意不好,便招揽卖淫女,并提供卖淫场所。期间,容留康某某卖淫20次、容留吕某某卖淫67次、容留钱某某卖淫54次,并从中牟利。

    2011年1月30日,被告人胡海辉、焦振纲因不满唐凌燕不再在其经营的休闲中心上班,便在另一休闲中心找到唐凌燕,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将唐带到县城家园宾馆201房间,控制唐凌燕人身自由,直到同年2月1日,唐凌燕才趁机逃离,时间长达40余小时。经鉴定,被害人唐凌燕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海辉、焦振纲故意在其经营的休闲中心内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多名妇女多次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海辉、焦振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胡海辉、焦振纲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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