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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五次利用假金条诈骗37万余元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05 11:24: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吉安)
三名男子利用捡拾假金条诈骗路人,骗取他人金银首饰。12月5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魏根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魏广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魏小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魏根金、魏广龙、魏小金五次骗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37880.4元。具体作案经过如下:1、2011年4月28日,被告人魏根金伙同魏广龙、魏小金租一辆面包车来到德安县城,在德安县新华书店附近,被告人魏小金走在被害人张明的最前面,假装不小心将装了假金条的钱包掉到地上,被告人魏根金假装捡起地上钱包,走在张明旁边的魏广龙赶紧上前说见者有份,要求同张明三人平分捡到钱包内的金条。被告人魏根金说东西是其捡到的,应该归其所有,其给魏广龙和张明一人几千元钱,但称身上没有现金需回家取钱。魏广龙就要求将假金条暂放在张明处,同时,以怕张明逃跑为由,要张明将随身携带的金首饰和现金交给魏根金作为抵押。被害人张明见捡到的金条在自己手上,就将身上的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转运珠及310元现金交给了魏根金。被告人魏根金、魏广龙得手后,即接上魏小金逃回南昌。经鉴定:被告人张明的黄金首饰价值6058.8元。2、2011年4月29日,被告人魏根金、魏广龙、魏小金来到永修县城,以上述同样的方法在永修县县城西一路口骗取了被害人胡细秋的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和80元现金。经鉴定:被害人胡细秋的黄金首饰价值8384.4元。3、2011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魏根金、魏广龙、魏小金来到永修县城,以上述同样的方法在永修县公路桥附近骗取了被害人徐自菊的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被害人徐自菊的黄金首饰价值10771.2元。4、2011年5月9日,被告人魏根金、魏广龙、魏小金来到德安县城,以上述同样的方法在德安县骗取了一位中年妇女的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该金项链价值3960元。5、2011年5月9日,被告人魏根金、魏广龙、魏小金在德安县城作完案后又窜至共青城,以上述同样的方法在共青城骗取了一位中年妇女的一个黄金手镯。经鉴定:该黄金手镯价值8316元。 三被告人于2011年5月9日在德安、共青城骗取的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手镯均被公安机关追缴。案发后,三被告人归还了被害人徐自菊的项链并赔偿了被害人张明和胡细秋的损失14833.2元。被告人魏小金每次分得100元,其余销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魏根金、魏广龙平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根金、魏广龙、魏小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根金、魏广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小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根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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