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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乘出租车丢失手机迁怒无辜司机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06 11:48: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小平 韩定如)   只因乘出租车后发现手机不见,一怒之下使用暴力抢劫另外一辆出租车司机345元,换来的是三年有期徒刑。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芦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芦林、易钊勇、何阳乘出租车到萍乡市安源新区枫林宾馆。下车后何阳称手机不见了,可能是掉在出租车上。易钊勇随即说是赣JX0167号出租车,三人便商量去找到该车拿回手机,如果司机不把手机拿出来就要搞司机的钱,并叫上了被告人钟水波、张强。次日凌晨2时许,5人在火车站找到赣JX0167号出租车,上车后被告人易钊勇即发现被害人黎顺淼不是要找的司机。芦林也发现后座上的装饰与掉手机所坐出租车的装饰物不同,但易钊勇仍对黎顺淼称自己在他的车上丢了手机,要其归还。黎顺淼多次解释没有捡到手机,易钊勇等人一口咬定就是他捡了手机,为防止黎顺淼报警,芦林将其手机抢走,几个人用言语威胁要黎顺淼将手机交出。随后由何阳驾驶黎顺淼的出租车来到本市安源区十里村飞碟电扇厂老桥上,芦林将黎顺淼叫到车前,要其将身上的钱拿出来,并威胁黎顺淼称如果不把钱拿出来会使用暴力,黎顺淼无奈将身上的345元钱拿给芦林。拿到钱后,5人将车子开回到市区,将车子与手机交还给黎顺淼后逃离。

    另查明,被告人芦林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13日被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4月11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芦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芦林实施具体的暴力威胁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芦林有前科,应予严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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