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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 化解涉诉信访难题
——以基层人民法院为视角 作者:张吉民 发布时间:2011-12-06 16:16:40
内容摘要:涉诉信访是目前困扰法院工作,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难题。近年来,各级法院对涉诉信访问题予以极大重视,也出台了多项措施,但目前我国涉诉信访问题依然严峻,尤其在基层,信访要求也往往超出司法的范畴,信访的手段和方法也越趋激烈与极端,涉诉信访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建设高素质司法干部队伍与建立良好审判工作秩序的基础,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与审判高效的重要保障。加强审判管理是化解当前严峻的涉诉信访问题的一大有效途径。本文主要从法院自身因素和信访人的因素分析信访问题产生之因,探讨加强审判管理对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涉诉信访 审判管理 矛盾化解 一、我国基层法院涉诉信访的现状与成因 (一)涉诉信访的现状 涉诉信访所透露的本质问题是如何处理好畅通的民意表达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矛盾。法院是通过居中裁判来平衡社会利益的,当这种利益分配上的失落者不满法院的裁判时,涉诉信访就产生了。现阶段,在我国基层涉诉信访问题严重,上访老户多,越级上访多,群体性上访多,暴力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基层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在涉诉信访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占大多数,其次为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化解涉诉信访问题较为复杂和困难。化解涉诉信访问题较为复杂和困难。在复杂动机的背后,折射出对国家机关的不信任和对国家机关权威的怀疑。 (二)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 任何矛盾的产生必然有其深刻的原因,从总体上说,涉诉信访案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发展阶段以及社会发展不协调、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多种因素日积月累、互相作用的结果,且时间越长,信访越久,信访人的对抗心理就越强,解决信访的难度就越大,思想疏导就愈显乏力。产生涉诉信访问题有多种原因使然。但本文主要从基层法院自身因素和信访人的因素分析。 1、基层法院自身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文化日益繁荣,人民经济文化生活的活跃,而矛盾纠纷也成倍的增加,利益冲突趋向激烈,社会处于矛盾多发期,不稳定因素增多,如破产、产权转让、征地拆迁、养老等问题,在法院受理过程中,易产生信访。这些信访中其实许多不是法院的问题,只是矛盾最后到了法院,由法院作出终审裁判,许多当事人不愿意息诉服判,而选择上访,因此也导致了涉诉信访的增多。 第一,司法权威缺失。个别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错误导致裁判不公,或者裁判正确,但程序疏漏或判决言词不妥,当事人为讨说法找法院、找领导而案件一直未能复查,或者虽经复查,但复查不认真,未能依法予以纠正,造成当事人对法律的不信任,信访不信法,导致全社会法律信仰危机。 第二,法官司法为民观念不强。少数法官缺乏职业道德观念,个人利益膨胀,为谋取一己私利,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当事人不服而至上访。有些法官不按程序办案,使当事人产生错觉、怀疑,从而对裁判结果不服而上访。有的法官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导致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说理不够,而导致当事人为裁判文书中某几个文字不断上访。同时,“执行难”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及时实现。① 第三,重实体轻程序,程序公正重视不够。在基层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更加注重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往往忽略了程序公正。这使得出现种种问题,如超审限,案子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法律公正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基层法院,本来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司法资源分配不够,使得诉讼周期超限延长,使当事人对司法绝望。 第四,法院裁判既判力不强引发涉诉信访。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生效裁判非经依法撤销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现状是,同一性质的纠纷诉到不同法院,甚至不同合议庭,裁判结果可能不同。上下级法院、异地法院裁判各异的情况也客观存在,正是由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强,适用法律不尽统一,以致当事人互不相让、各执已见,最终导致上访。 第五,对无理缠诉者采取措施不力,助长了他们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在实际工作中是过分重视信访、上访,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使得当事人寄予信访、上访的希望远远高于其他解决问题的方式。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既要实现上级的维稳要求,又处于化解尖锐矛盾的第一线,而他本身的权威和能力无法适应这两层面的要求,这使得基层法院在遇到这种情形时,不是对当事人进行欺骗收买,就是无限妥协退让,加剧了社会法律信仰危机。 第六,基层法院信访机制不完善。法院在接待处理当事人信访问题时,没有完整细致可操作的机制,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既不上诉,又不申诉而选择到处上访,法院内部有时互相推诿,常常一转了之,有的即使答复了,也长时间结不了案。党委、政府过分强调“花钱买平安”,对无理缠访的当事人不敢依法处理,一味迁就妥协,力求少生事端。有的信访部门对信访者的理由、能力以及案件事实缺乏调查,盲目简单批转,随意表态,造成当事人紧扣领导的表态而纠缠不休。 2、涉诉信访人方面的原因 第一,有的上访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加上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和法律文书中说理不够,使当事人对法院公正裁判产生怀疑和曲解,又不能接受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长期无理缠诉。 第三是偶然上访过程中获得了不当利益,尝到了甜头的上访人,便屡生是非以上访、缠诉为业,长期脱离生产劳动,甚至成为其他上访人员的“顾问”。 第四,当事人缺乏正确的诉讼理念,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近年来,重复信访在涉诉信访中占较大比例,多是历史沉淀问题。有些重访经多人、多次、多年接待,案件经原审法院或几级法院多次复查,确属无理,但信访人仍缠访不止,成为信访顽疾。有些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法理和情理存在冲突。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当事人心中明白,而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裁判。因此当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的有效证据,裁判不能如其所愿时,其会选择上访来解决问题。同时,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诉讼心理扭曲。有的当事人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来信来访要求给予保护,无端猜疑案件的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联系,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②有的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其不通过上诉、申诉等法律途径解决,却通过信访渠道引起有关领导重视。 第五是一些当事人因长期上访,受到社会冷落和祭祀歧视,同时对司法机关抱有对立情绪,思维方式扭曲,人格变异,到期产生精神障碍,使得上访漫无目的。 二、基层法院加强审判管理之途径 审判管理指的是为保证审判工作公正、高效、有序地运行,人民法院通过计划、组织、指挥等职能,进行的协调、控制审判工作流程,规范、监督审判组织行为等活动。 1、完善组织机构。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评定全院审判工作以及案件质量。设立审判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异议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审查确认;对重点案件的责任进行审查确认。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院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政工科负责根据监管结果进行考核和奖惩,纪检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办公室对应送检未送检案件不予归档,形成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2、实施监督前移。把立案和审判、执行过程中的工作纳入案件质量监督的范畴。一是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立案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符合条件的起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是否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是否及时移送业务庭;是否履行流程管理职责,并对来信来访登记进行检查等。二是庭审监督。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定期随机选出案件按照排定的开庭日期和地点进行庭审的旁听。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审判是否公开、是否按期开庭,合议庭审判作风是否严肃,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三是执行听证监督。对当事人或案外人就执行过程执行主体的变更、超标的查封内容提出的异议,对审判管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及时派员参加。四是抽查监督。根据立案登记随意抽取正在办理的审判、执行案件,对其程序和实体分别进行审查。抽查人员抽查后,及时填写“案件质量检查表”,能补正的书面通知限期补正。五是审限跟踪监督。对每一起审执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审、执结案,需要延期审理是否依法申请延期。此外,采取常规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案件的事后监督进行检查,并根据差错的性质和分类、审判人员的过失程度及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人的差错责任。 3、健全工作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以建立完善法院《绩效目标量化管理规定》为支点,进一步细化审判管理的各个环节,将审判管理与综合目标量化管理规定相结合,完善规范各种审判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和严格落实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案件审限监督和曝光制度,定期对审理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启动预警机制。二是建立事前事中监督管理操作规程,将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使监督管理有章可循。三是完善案件事后监督检查机制,落实一整套审判质量监督结果运用体系。四是建立畅通多元的奖惩制度,对案件的质量问题实行错案责任和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制订《法官办案绩效奖励和处罚办法》,对法官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分解计分,按季积分,按分奖励,激发办案法官的效率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内部监督。一是建立在案件宣判前的案件质量控制机制。在案件审理中心,主审法官按照合议制或独任制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根据案由分类送相应专业审判指导组审核会签。对主审法官与专业审判指导组意见不一的案件,可在一定范围内沟通协调,协调不成的,原则上由分管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二是建立在案件宣判后的案件质量控制机制。规定各审判庭办结的全部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必须经案件质量评查合格后方可归档。三是建立在执行和信访过程中的案件质量控制机制。对在案件执行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原承办人包案;对执行过程中的司法裁决,及时交由原合议庭办理;对审判、执行中的评估、拍卖事项,及时交由专门部门办理。 三、加强审判管理对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的作用 要解决信访问题,必须标本兼治,而对法院而言,加强审判管理是对化解涉诉信访问题是一有效途径。 (一)加强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有利于法律宣传,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 1、要大力加强现代司法理念的宣传与普及工作,提高公民依法维权意识,提高社会司法裁判终局意识,树立司法权威,使每一位当事人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和程序解决自身遇到的问题。要加大普法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法律法规,尤其是维护信访秩序的有关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法、知法、护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形成通过合法的途径、合理的方式放映问题的良好习惯,努力营造良好、有序的法治氛围。 2、实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在当事人首次来咨询、立案的时候,对当事人进行正确的诉讼引导,使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时了解一些基本的裁判规则,了解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客观地认识自己的诉求,理性地对待法院的裁判。 3、强化释明制度。当事人除了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保证和对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信息的交流外,和法官之间的纵向信息交流也需要一个制度加以保障,即释明制度。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而当事人认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排除有矛盾的主张,澄清不清楚的主张,补充不充分的证据的权能。 (二)加强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有利于法院本身功能的强化与提高,树立法院的形象。 1、加强法院管理,有利于法院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就法院自身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司法公信力。要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形势和审判实际,进一步完善学习和培训工作体系。要强化对审判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要建立考核机制,使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与时代的发展保持同步。要加强业务学习,多开观摩庭、示范庭,正确引导举证、质证,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要正确适用法律,提高语言表达和书写法律文书的能力,确保事实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要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司法的亲和力,提高法官说服群众、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以“案结事了,群众满意”为标准,加强执行体制、执行方式、方法的创新,着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2、加强审判管理,是法院加强廉政作风建设的有效途径,从而提高法官廉洁自律能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依法办案,不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不徇私枉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要严格要求自己,把公正廉洁这条红线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重塑法院法官的廉洁形象。 3、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机制,使化解涉诉信访工作有机制性、程序性。笔者认为法院内部应建立专门信访接待处理工作中心。目前法院立案庭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工作繁杂,力量不足,不便于信访解决。因此,应尽早建立信访调处工作中心,配齐一个合议庭人员和必要装备,把信访从立案庭分离出来,集中精力、集中人力、集中领导、集中财力直接处理信访问题,防止互相扯皮推诿。同时要加快信访立法,可以依照现有的《信访条例》,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法》,增加对信访情况的区分,明确上访界定,确定接处责任,加强对依法信访权利的保护和对无理上访、违法上访的处理的法律依据,在刑法中应增加对无理缠访、闹访、暴访而构成犯罪的处罚条款,把上访行为引导到法律轨道上来,在全国形成统一的信访法律体系,以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4、加强法官业务能力培训,着力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在审判工作中,牵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思想。 5、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把当事人的诉求逐条表述、分析清楚,选择适当的说理方法叙事说理,做好解惑答疑工作,真正做到“胜败皆明”。对于不服判决的当事人,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使其真正服判息诉。 结语: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肩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历史重任。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诉讼是解决纠纷合法有效的重要途径,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是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居中裁判、公正司法是活的灵魂,热情服务、司法为民是本质的体现。 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突出了信访案件的整个过程,当事人的诉求或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或与现实发生冲突,超越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和解决能力的范围。不可否认的是,极少数工作人员大局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就案办案、处置不力以及语言上的冷、作风上的横、态度上的硬、行为上的推,从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信访当事人的对抗心理,加重了解决信访问题的难度,从而导致信访案件的恶性演变。加强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有利于基层法院基本功的修炼,提高矛盾的处置能力,从而化解涉诉信访之难题。 注释: ②孙万胜:《司法制度的理性之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P84。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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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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