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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成以上大标的民商事案基层法院就地化解
发布时间:2011-12-07 10:50:30
为了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申请再审案件大量增加给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带来的压力,同时方便群众诉讼,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08年2月起,通过三次级别管辖调整,将92%以上的大标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就地化解。
2008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实施了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将原由中、高院一审的85%以上的大标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此后,又应该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于2009年1月和2011年7月两次上调了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目前,除当事人跨辖区的大标的普通民商事案件(杭州、宁波为5000万元以上,温州、嘉兴、绍兴、台州、金华等五个中院为3000万元以上,湖州、衢州、丽水、舟山等四个中院为2000万元以上)由中院一审外,其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浙江省高院不再管辖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自此,92%以上的大标的民商事案件被下放到基层法院。通过三次级别管辖调整,基本形成了“基层法院成为受理普通民商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发挥就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主体作用;中级法院成为受理普通民商事案件的二审法院,发挥二审终审、定分止争的作用;高级法院成为申诉审查、依法纠错的民商事再审法院,发挥审判监督指导和区域统一适法尺度的作用”的新格局,三级法院功能定位更加科学,司法资源的配置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 为保证大标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质量、效率和效果,各基层法院建立了大标的案件院内通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分管院长核稿签发和重大案件审委会讨论决定等制度;中、高院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工作力度,并在人员配置、业务培训、经费保障、物资装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浙江省高院还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了全省法院审判、执行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加强对审判质量效率运行态势的分析评估,确保审判工作的规范、阳光和廉洁。2008年以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浙江法院收案连年大幅上升,2010年收结案数双双突破80万件,法院年人均结案118.66件,位居全国各省区第一,各项主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指标,均继续位于全国前列。同时,申诉到最高法院的信访案件明显减少,今年上半年浙江法院一审收案数与进京访案件数之比为459:1,大大优于全国法院平均数的212:1。 来源:
浙江法院网
责任编辑:
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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