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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欠款拘禁殴打他人 两男子获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1-12-07 11:11: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忠)   为了索取借款而非法拘禁欠钱人,被告人邓勇明、刘明康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邓勇明、刘明康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月28日,董某因经营困难向被告人邓勇明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借期至2011年3月15日,按月支付利息。因董某借款到期未还,且未及时支付逾期利息,2011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邓勇明找董某索要欠款未果,遂不让其离开,并叫李某军(另案处理)找人帮忙看管董某。当日17时许,被告人邓勇明和李某军及叫来的三人强行将董某带到三明市三元区南方酒店513客房,交由李某军叫来的三人看守要其筹钱还款。次日14时许,被告人邓勇明叫来被告人刘明康将董某从酒店带到董某经营的三元区四海物流部,等候董某的妻子筹钱付款。在等候期间,被告人邓勇明用电话通知练某烽(另案处理)租辆轿车到三元区四海物流部,练驾驶租赁现代轿车到物流部后,被告人邓勇明、刘明康强行将董某带上轿车等钱,当董某之妻巫某赶到物流部见被告人邓勇明、刘明康等人将董某押坐在车上欲带走,巫即上车要阻止被告人邓勇明、刘明康等人将童带走,被告人邓勇明、刘明康让巫下车不成,遂将巫拉出车外致其摔倒在地。董某见状挣脱下车与被告人邓勇明、刘明康发生厮打。董某被打逃到物流部边的鹏龙饭店,被告人邓勇明、刘明康追至饭店持木椅打董某,后又将董某带上轿车押坐离开物流部,车先后开往三元区富豪廷酒店、台江伐木场被告人邓勇明、刘明康继续拘禁董某。童被带走后其妻巫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4月17日下午17时40分许,公安人员在三元区台江路段截获轿车解救被害人董某,并当场将被告人邓勇明、刘明康等人抓获。

    案发后,被害人董某、巫某的损伤经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疗,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巫某的伤情分别为轻微伤叁级、轻微伤贰级。

    本案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损害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邓勇明、刘明康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董某、巫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当庭履行赔款。被害人对被告人邓勇明、刘明康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勇明、刘明康为索取借款,采用看守扣押的方法,非法限制被害人董某人身自由27小时,且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中发生厮打,造成二人受轻微伤,被告人邓勇明、刘明康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勇明、刘明康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邓勇明、刘明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有较深的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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