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董玲)
为了沙石承包工程而持弩用飞镖射伤他人。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文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被告人许文强等人与泾县泾川镇居民余志春因合福铁路泾县昌桥龙桥段沙石承包工程发生矛盾。2010年10月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许文强从他人处听说余志春要找杨波等人打他,便带着弓弩、飞镖、匕首套,从家中开车前往泾县昌桥乡龙桥村李家塔组恒信竹制品厂找杨波等人,被告人许文强看到杨波等人并同杨波发生言语冲突后,持弩用飞镖将同杨波在一起的陈剑头部射伤,致其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案发后,被告人许文强主动到泾县公安局昌桥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许文强亲属支付被害人陈剑医药费30891.20元,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文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文强曾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