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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东乡两村村民械斗将“调解人”活活打死
发布时间:2011-12-09 10:09: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武欧)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明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13848元。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23日,东乡县瑶圩乡西岭村妇女陈桃红在瑶圩赶集时发现钱丢了。陈桃红认为是旁边的余江县下田埠村人偷的,并与下田埠村人发生争执。在现场的西岭村的陈兵强等人将陈桃红指认的下田埠村人抓住,经下田埠村的王年发出面调解,西岭村人将人放了。当日下午,下田埠村的一伙人赶到瑶圩集市,将陈兵强等人打伤,同时将陈志强(另案处理)抓走,后经公安机关做工作,下田埠村人将被打伤的陈志强放回。 1998年2月3日上午,陈兵强、陈志强、陈新庭(均已判刑)、陈国荣、陈水木、陈四禾(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到瑶圩乡政府或派出所要求处理陈兵强、陈志强等人被打一事,在路上遇到前往西岭村拜年的王年发等三人,陈兵强和陈志强等人商议将王年发带至西岭村。陈新城从家里拿来绳子在西岭村前头山上将王年发绑在树上,陈兵强、陈志强等人对王年发进行殴打。之后,王年发被转移到西岭小学,被绑在西岭小学教室窗户上,陈兵强、陈志强、被告人陈明福等人又对被害人王年发进行殴打。之后,王年发被带至村后山并绑在树上。为防止王年发认出人,西岭村人用蛇皮袋罩住王的头,陈兵强、陈志强、陈志明、陈新城及被告人陈明福等人用拳脚殴打王年发腹部等处。至下午2时许,陈水木将绑在王年发身上的绳子解开,王年发倒在地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年发系外伤后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明福在温州市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福伙同他人故意殴打被害人王年发,致王年发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明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对其适用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死亡是多人群殴所致,责任相对分散,对被告人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判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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