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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被发现 殴打房主变抢劫
发布时间:2011-12-13 10:44: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海宁)
湖南省宁远县柏家坪镇的农民黄宏巨,窜到广西兴安县城入室盗窃,被失主发现后,即抗拒抓捕。一审法院判决黄宏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案件上诉到桂林中院后,2011年12月8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黄宏巨抢劫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年28岁的黄宏巨是湖南省宁远县柏家坪镇的农民。他从家乡来到广西兴安县城后,没有靠自己的劳动去赚钱,而是打起了盗窃他人财物的歪念。2011年3月25日这天下午18时许,黄宏巨伙同“生哥”(绰号,在逃)窜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城区沿溪北路一居民院子,二人采取爬铁护栏进入院子,随后,撬开防盗大门入室。二人将放在床头柜里的2700元现金及装饰手工项链、手链、发夹等物品盗走,在二人实施盗窃后逃离现场行至一楼大门时,被下班回家的房主发现,房主即对二人实施抓捕时,黄宏巨便抗拒抓捕,并与房主进行扭打,“生哥”趁机爬铁护栏逃跑。房主在与持撬棍的黄宏巨扭打过程中,右脸部及右手被致伤。黄宏巨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黄宏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抓捕,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宏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因此,兴安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黄宏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黄宏巨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黄宏巨的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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