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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时停车”新政引发的纠纷集中领域及对策
作者:隋秋红 发布时间:2011-12-15 10:42:36
为有效利用停车资源,北京市已开始在试点区内的热点区域施行错时停车制度,《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做出“错时停车”规定,即白天小区周边社会单位的车辆可以停入小区停车位,晚上小区居民可将车辆停入周边社会单位的停车场。实践中,错时停车举措缓解了停车难问题,但停车保管关系也随之复杂化,由此催生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多样。海淀法院民一庭调研发现当前错时停车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类:
一是收费标准难以达成一致,“同位不同价”引发争议。一般情况下,小区停车场因系为方便小区居民停车使用,停车费按年或按月缴纳,费用较周边地区市场价格更低,白天在小区停车的社会单位车辆也希望能够按照小区居民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而社会单位的停车场通常系对外经营,定价遵循政府对该地区的市场定价,虽然对于夜间停车的收费标准有所降低,但价格仍比小区停车费用高,另居民难以接受。“同位不同价”的矛盾,使得错时停车举措在推行时存在障碍。 二是停车收益归属有争议。错时停车政策的初衷是让车位循环利用,并为有关单位增加收入。对于小区实施错时停车而增加的收益,居民与小区停车管理方均对该收益主张权利。而停车收益究竟应属管理方所有,还是全体居民共同所有,由于事先并未达成协议,在发生纠纷时,各方意见不统一。此类争议也是法院审理工作的难点。 三是对小区居民车位使用权限界定不清引发纠纷。错时停车可能发生错时停车时间未到,而小区居民已返回小区,车辆无处停放的情况。对此,已按年或按月向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方缴纳停车费用的小区居民认为,其在交费时间内,对小区的车位应享有使用权,其他车辆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小区居民车位使用权限界定不清,对于是否应当优先保障小区居民在本小区的停车权益,以及如何平衡小区居民及社会车辆对于车位的使用需求有待进一步明确。 针对以上问题,为预防可能发生的此类纠纷,民一庭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协商沟通,完善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小区停车管理方及社会单位停车管理方与小区居民之间的沟通,对停车定价、车位分配以及停车时间等问题进行协商,将协商结果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由停车管理方据此制定相应的制度,予以公示。同时应当注重加强停车管理方的管理能力以及管理水平。 二是注重调解优先,发挥裁判内容的示范性作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注意甄别此类案件与其他服务合同案件的区别,综合考虑错时停车新政实施时间较短,各方面制度尚不完善等因素,充分发挥法官在诉讼中的调解作用,引导当事人对不同诉求进行协商,并以已结案件作为示范促进类似纠纷的有效化解。 三是充分协调各方力量,合力解决争议。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关注政策的实施情况并进一步细化规定,发挥定价指导作用,并加强价格监管执法力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积极调动行业协会及业主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协调各方,促进纠纷的和谐化解。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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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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