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小平 颜桓琛)
与朋友一起存款时偶尔得知朋友的银行卡密码,便产生盗窃银行卡内现金的想法,并取走卡内现金15000元。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一审宣判了该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欧阳小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欧阳小清与被害人马菲系朋友关系。2010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欧阳小清应邀与被害人马菲一起到萍乡商城调货。马菲带其一起到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时,边输入边念出了银行卡密码。马菲存款后随即在银行外的自动取款机上查询卡内余额。欧阳小清发现卡内余额有2.1万余元后,遂产生了盗窃马菲银行卡内现金的想法。随后马菲去厕所时,将装有该张中国工商银行卡的手提包交给欧阳小清暂时保管。欧阳小清趁机将该银行卡取出并装进自己口袋里。待马菲从厕所出来后,欧阳小清将手提包还给了马菲,谎称其要去湘雅萍矿合作医院拿身份证,便携带盗窃来的银行卡乘出租车来到中国建设银行内的自动取款机上,分6次取走卡内现金15000元。后欧阳小清又赶回商城与马菲汇合,趁马菲再次将手提包交予其保管之际,将银行卡放回了马菲的手提包。案发后,欧阳小清全部退赃,被害人马菲已谅解欧阳小清的盗窃行为,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小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