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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共谋“算命消灾”盗窃他人财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15 15:50: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白新宇)
以算命消灾为手段,多次将手伸向无知群众进行盗窃。近日,重庆市酉阳县法院对被告人陈洪星、张春秀、张孝贵共谋盗窃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陈洪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张春秀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张孝贵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洪星、张春秀、张孝贵、陈洪福共谋以算命消灾的方式窃取钱财。当日上午,陈洪福在本县麻旺镇邮政局附近,接近本县麻旺镇清香村5组村民田某某套取其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陈洪星在旁偷听后离开。随后,张春秀将田某某及陈洪福带到滨江小区一楼房四楼处找陈洪星算命。陈洪星用偷听到的田某某家庭和身体状况信息取得被害人田某某的信任后,以田某某身体有病,其儿子有灾难为由,骗使田某某将现金2260元、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交给自己“消灾”。陈洪星用事先准备好的纸将田某某的2260元现金、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包好后为田某某“消灾”。在此过程中,陈洪星乘田某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废纸包与田某某的金钱包掉包,窃取田某某的现金、金耳环和金戒指。销赃后陈洪星、张春秀各分得赃款560元。经鉴定,被盗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3650元。 2010年8月29日,陈洪星、张春秀伙同陈洪福、陈传峰在酉阳县龙潭镇酉阳第一中学对面小地名“三湾潭”附近一采石场旁堰渠处,以同样的方法,窃取本县龙潭镇赵庄社区居民姚某某现金3600元、金耳环一对。四人将现金予以平分,陈洪星、张春秀各分得赃款800元。后陈洪福将金耳环予以销赃,获取赃款800元。陈洪星、张春秀各分得赃款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洪星、张春秀、张孝贵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陈洪星、张春秀盗窃数额巨大,张孝贵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判决后,三被告人明确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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