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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和谐劳资关系构建中的角色定位与路径选择
作者:王国勇 发布时间:2011-12-15 16:21:46
和谐劳资关系实际上是劳资双方利益分配问题,在一个对立的利益格局中, 资方必须要有合理赢利;而劳方则要能体面地工作。“当前,我们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劳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两个方面的问题。”为此,应首先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主导作用,发挥法院在预防、处理以及完善劳资关系的司法职能作用,发挥企业、工会及劳动者个人的三级联动,才能构建出和谐的劳资关系。在此,本文就经济欠发达的井冈山市法院处理劳资纠纷案件的思路与做法出发,以期对分析法院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角色定位略有帮助。 一、当前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立法与司法的目标价值 当前,调整劳动关系的立法与人民法院处理劳资纠纷的司法活动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而立法和司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和司法活动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法院司法要在权利保障与劳资争议处理机制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法院司法活动的目标也要确保劳资关系和谐。 二、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劳资纠纷的角色定位 要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法院就必须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不同组合对劳资关系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将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会导致劳资关系的对立和劳资矛盾的激化;将公平与效率并重并统一起来会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在目前阶段, 针对不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和劳资关系日益紧张的现状,我们在立法与司法活动中,必须强调公平与效率并重和统一,并以此为指导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作为劳资纠纷的“调解者”,通过审理和裁处劳资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劳资矛盾与冲突,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作为劳资纠纷的“裁判者”,通过审理和执行活动,使司法正义在劳资纠纷中得以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劳资纠纷的两个角色定位。 当前,我国处理劳资争议大体仍是采取“一裁二审”、“先裁后审”的处理机制,案件审理耗时过长、效率低下,劳动者往往无力承受。故而,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如何践行“调解者、裁判者”的职能作用,如何加强公正、公平和高效,值得我们重新考量。 三、井冈山市法院处理劳资纠纷案件思路与做法 井冈山地处革命老区,经济仍属欠发达地区,劳资纠纷案件总体上数量不多,问题不突出。2008至2010年,我院分别受理劳资纠纷案件1件、11件和5件,分别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0.3%、3.1%和1.3%。根据劳资争议案件纠纷的特点和产生原因,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坚持依法审理、平等对待、保护弱者、灵活机动、长效发展的原则,不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新机制,在常态化的工作举措中,走出了一条不寻常的工作道路。 1、用好用足法律,及时处理劳资纠纷。对企业改制、群体性案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为政府分忧解难,我院及时与劳动部门沟通联系,密切配合。案件一经劳动仲裁,起诉到法院,我们立即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努力处理好这类纠纷。对疑难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的问题,邀请劳动局负责人以专家身份参与审委会讨论;对执行确有困难的案件,主动与当地党委和政府协商,以执行救助金垫付,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提高当庭履行率,降低执行成本;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类和经济补偿类案件,在加强调解力度的同时,认真向当事人阐明其应履行的义务,增强当事人自觉性,促成债务的当庭履行。 2、坚持平等对待、保护弱者的原则。劳资争议案件涉及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冲突,是两个平等主体间的纠纷,所以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切实做到既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特点,注意保护弱者即劳动者的权益。做好判决后服判、息诉、罢访工作。对于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主动做好服判息诉罢访工作,合理引导当事人。 3、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努力化解劳动纠纷。目前有关的劳动制度、劳动法规和劳动管理各个环节仍不尽完善,所以劳动争议一旦形成,劳资双方便出现较强的对立情绪,矛盾易于激化。因此,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时总是急当事人所急,坚持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在审理时注重调解、协调好各方面关系,没有就案办案。通过审判人员平和的态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以公允之心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规劝,化解双方的矛盾,使纠纷得到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 4、积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预防劳动争议的产生。近年来,我们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对有典型意义的劳资争议案件曝光,其目的是希望借此让广大弱势工人群体知道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警示经营者要合法经营,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加强审判延伸服务,在化解纠纷的基础上,我院积极从源头控制出发,变被动补救为主动服务,结合上级“三民”走访活动,主动上门了解企业困难,通过座谈及法律讲座等方式,帮助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并形成常态工作举措。2008年以来,我院开展多次送法进企业活动,通过便企联系卡、司法建议和普法宣传的形式,帮企业“把脉”,纠正企业在包括执行劳动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民一庭及龙市法庭的同志更是将该举措作为创特色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该举措的推行,受到了受访企业职工、地方党委及上级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四、内部调控:对新形势下法院更好地解决劳资争议案件的几点看法 随着劳资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劳资关系法制化建设已明显滞后于劳资关系的发展,这给法官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带来很大困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虽已两年,但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还不配套、不完善,不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导致劳动者的一些重要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不仅使企业侵犯职工权益而引发的劳动争议频繁不断,同时也增加了劳资争议处理难度,严重影响劳资争议的及时公正处理。而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影响着劳资关系的和谐。劳动者生活出现问题,会导致社会保障负担加重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也严重影响着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这要求法官必须正确调整好法律冲突,从有利于劳动者方面出发,尽可能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1、加强学习,提高对事实证据认定的本领和新的法律法规的掌握。劳资争议案件政策性强,判案所需的一些数据经常变化更新、针对某类型案件指导性意见也层出不穷,要想审理好劳资争议案件,必须熟练掌握这些法律和规定,理解当前政策,才能把握好案件的处理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深入调研,了解辖区实际情况。劳资争议案件不但政策性强,地域性也很强。不同地域工资水平差别较大,裁判适用标准不同;另外产业结构差别造成的企事业用人单位的类别、劳动者素质都会有当地的特色,因此各地劳动争议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断好劳动争议案,还必须了解本地区社会经济情况。 3、加强与仲裁、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劳资争议的处理涉及仲裁与诉讼两方面,当前,因不少劳动争议有很强的时势与政策背景,其处理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政府相关部门。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正确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出发,必须加强与劳动仲裁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4、在审案的过程中发现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进行分析总结、适时、谨慎的给相关部门、用人单位以司法建议的形式提出在劳资关系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从而帮助本地区从源头上减少矛盾、避免纠纷的发生,更好地发挥法院定分止争的作用。 五、外部调控: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工作建议 根据处理劳资纠纷的体会及做好审判延伸工作的具体要求,为从源头上减少与避免劳资矛盾的发生,现结合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我们的建议是: 1、引导企业健全完善管理模式,规范化、制度化用人管理体系。纵观劳资纠纷中,用人单位个别领导“一家言”式的管理模式目前比较普遍。针对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劳资双方对考勤加班情况、调岗调薪程序规范等争议较大的情形,建议企业制定相应的、成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化规范,并将这些规范明确公示员工。 2、引导企业要转变观念,重构企业工会,加强柔性管理与人文关怀,以团队凝聚力激发员工创造力。 3、引导劳动者增强自我保护的预防意识,理性对待劳资纠纷。出现劳资纠纷后,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应注意保管好劳动关系中产生的证据材料,对自身所应获得的权益有正确认识,理性对待仲裁或法院组织的调解。 4、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引和规范指导。实践证明,劳动主管部门民、企业工会与仲裁、法院联合调解,对化解劳资纠纷起到了较好的实际作用,今后可进一步加强此种形式的多方联动。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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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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