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党性教育培育基层法官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作者:陈小毛 发布时间:2011-12-15 16:29:22
摘要:“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丰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全国法官指明了工作方向。在全体基层法官中全面树立和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引导他们通过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打造和谐,促进发展,是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方面。本文从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切入,分析了以党性教育培育基层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意义和路径。
关键词:党性教育 司法核心价值观 职业品质 王胜俊院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大大的丰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全国法官指明了工作方向。如何在全体基层法官中全面树立和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引导他们通过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打造和谐,促进发展,是基层法院的重大课题。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价值观是指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价值、价值关系的一般看法和根本观点,是处理各种价值问题时所持有的比较稳定的立场、观点和态度的总和。核心价值观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起支配作用的核心理念。也是一个社会全体成员必须普遍遵循的基本价值准则。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主导着这个社会的主流理想、信念和精神风貌。反映这个社会意识形态的价值定位。它是整个价值体系中最基本、最稳定的核心。是作为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得以凝聚全党、全国和全民族的思想基础。同理,一个职业群体,也需要树立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以形成该职业群体的精神支柱和核心理念,动员该群体的每一成员,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为实现共同的职业目标努力拼搏、积极进取!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是司法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调处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使命,其核心价值观的定位决定着法院工作方向的定位、工作大局的谋划。可以说,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涵盖了新时代的价值、公理、信念,其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础,为民是主题,三者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质,成为推动人民法院向前发展的精神动力。 司法核心价值观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人民性。它以公正、廉洁为前提,为民为根本,既忠于党、忠于法律,又服务人民,秉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传统。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为正确应对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政治攻势,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基础; 其二,传承性。司法核心价值观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和全体法官的核心利益和共同愿望,既是对司法的优良传统、根本性质、基本经验的深入总结和概括,也是新时期司法工作继承和发扬传统的必然选择; 其三,专属性。司法核心价值观隶属于整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属于社会主义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其四,职业性。司法核心价值观具有鲜明的审判机关职业性特点,公正、廉洁、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精辟内涵,它着眼于一定历史时期党的中心工作,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是人民法官的共同的理想信念和行为准则。 二、司法核心价值观必须成为基层法官职业品质 品质,是指人的行为、作风所表现的思想、认识、品性等的本质。“正义”是法官职业品质的核心内涵,法官只有具备了与正义相称的职业品质,才拥有了实现正义的素质基础,如忠诚、公平、理性、思辨、廉洁等。职业品质作为法官的一种内心认知,它受到社会环境、个人阅历、职业特点等方面的影响,它既取决于个体素质,同时又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休戚相关,因此职业品质的培育注定是一个长期积淀的过程。优秀的职业品质会驱使法官以无私无畏的精神献身于正义,超脱于世俗,融身于公正。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价值体系中最基础、最稳定、最本质的部分。它高度概括了新形势下人民法官的行为理念和价值追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历史传承,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 其一、公正的历史传承和现实司法的价值追求。所谓“公正”,就是“按照同一原则和标准对待相同情况的人和事。”公正不仅是古代君子之道,也是古代为官之道。《官箴》云:“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意思就是“公生明”。至今人们还在纪念包拯,这是对公正的期待和历史情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永恒课题。纵观中国历史就是追求公正的历史,无论是历次奴隶和农民起义,还是共产党领导的工农革命,其根本的目的都是力图通过社会变革实现公正的理想。党的历代领导集体都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主要的执政目标,表示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可见,公正是中华民族文化的最基本的价值追求,是司法公正的思想源泉,在当代的中国法制建设中,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律为准绳”的宪法原则的确立,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形成,无不贯穿了公正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观念。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司法活动只有充分体现公正的理念,才能更好的定纷止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二、廉洁的历史传承和现实司法的价值追求。廉洁与公正是传统为官文化的孪生兄弟,“公生明、廉生威”是大众耳熟能详的一条箴言。《孟子》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成为了许多先贤的从政理念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毕生追求。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党的历代领导人都非常重视廉政建设。他们一以贯之的严肃对待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把“吏治的腐败、司法的腐败”当做反腐败的重点予以防止。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和保障社会正义的重要屏障,人民法官作为促进和构建社会公平正义的有生力量,既是反腐败的依靠,又是反腐败的重点。 其三、为民的历史传承和现实司法的价值追求。纵观历史,民本思想源远流长,贯穿于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先贤们对民本、民生、民贵、民主的思想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论述,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吸取了传统的民本思想的精华,又联系社会实际,形成了党的群众观念和群众路线的理论体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利益至上”成为了党的根本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显示了党的执政理念的时代性和人民性。也是司法的人民性的历史传承和时代要求。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既体现了当代司法理念的根本核心,又体现了历史文化的传承。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树立对人民法官公正廉洁司法起着关键作用。基层法院作为审判工作的第一线,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基层法官是公正廉洁司法的主体,直接参与和推动司法为民的各项实践。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必须成为基层法官的职业品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加强我国法官的职业品质的锻造,使全体法官获得、增强和提升自身的职业品质,以从思想、言谈、举止等方面都与法官这一崇高的职业相称。事实上,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形成,既是当前基层法官历史文化传承的需要,又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法官内心确信的需要。 三、司法核心价值观在基层法官中形成中存在的问题 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需要在思想认同上下功夫,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各项要求上,使其成为基层法官的内在品质。但现实往往达不到理想的要求,现实中,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还远没有渗透到每个法官的世界观中,没有渗透到基层法院干警的职业道德品质之中,少数法院干警司法公正理念淡薄,业务素质不高, “关系案”、“人情案”时有出现,损害着法院和法官队伍形象;有的干警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不牢,对待群众态度泠淡,缺乏为民意识;有的干警审判效率不高,案结事了能力不强等等。 (一)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政治素质高,但业务能力不强,办不成案;有的业务能力强,但政治素质不高,办不好案;极个别干警政治、业务素质都不行,不能办案。特别是专家型、复合型法官偏少,案件质量不稳定、难保证。少数法官大局意识不强,创新工作方式能力不足。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现象,不能很好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些案件因盲目适用法律下判,造成当事人上访或上诉,埋下不安定隐患。有的满足于原有的工作思维模式,停留在凭经验办案或机械按法律规定办案。在处理其他事务中,方式单一,思路不灵活,协调能力差。个别干警廉洁意识不强。仅仅满足于领导不批评、媒体不曝光、群众不告状、个人不出事,“关系案”,“人情案”问题还时不时在个别干警身上体现出来。 (二)司法能力不强。个别干警法律水平不高,不认真学习和研究法律规定,出现个别适用法律错误或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处理结果;有的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案件其判决结果不同;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有的案件开庭走过场,开庭准备不充分,对案情掌握不透,不按规定举证、质证和认证。案件裁判不公,损害了法院形象。有的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 (三)审判作风不严谨。公仆意识不够牢。部分干警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意识不强,司法为民思想不牢固,联系群众不密切,听领导意见多,听群众意见少;作风不深入,坐堂问案多,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少。个别干警仍存在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存在对群众“冷、横、硬、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现象。调解力度和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力度仍不够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未能有效调解结案,造成个别案件上诉或信访。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复杂的疑难的案件水平还不高。司法便民措施落实不到位,便民、利民、亲民的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四)廉洁意识不强。有一些法官的司法作风,包括法院工作人员的作风不是很好,行为不文明、不规范、工作不细致,也有一些极少数的法官以案谋私、司法不公,甚至是贪赃枉法,这些都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目前法院干警队伍中与法官职业道德相悖的消极腐败现象及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问题社会上反映强烈。个别干警思想意志颓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有的干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不端、形象不佳;有的特权思想严重,工作作风粗暴。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干警身上,却严重影响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良好形象和声誉,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 四、以党性修养培养基层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路径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审判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实践者,同时又是人民合法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法官大多数都是共产党员,司法行为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人民性的认识。因此,加强党性修养,是人民法官的必修课。 党性修养就是政治素质和良好品行的具体表现形式。一个人的党性是客观的但不是自发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党员法官在增强党性、保持同党的深厚感情以及世界观的改造上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法官对党的宗旨出现认识上的错误,在实践中偏离了政治方向;有的法官认为,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而忽视党的理论的学习,消极应付,不求甚解;有的法官不坚持工作原则,在各种非法的利益面前立场不坚定,同群众的感情疏远,不会甚至不愿做群众的工作,影响党群关系等等。法院队伍中存在这些现象,都是党性不强的表现,加强法官的党性修养,进一步坚定法官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目前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些棘手的案件也会迎刃而解。 换言之,加强党性修养,是人民法官提高自身素质、锻造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有效方法。 1、加强学习,在学习中增强党性修养。根据人民法院工作需要,组织广大干警系统学习领会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紧密结合国情、社情、民情,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系统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刻领会和把握精神实质,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认识,保持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总结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功经验,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引导全体干警把学习理论同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关于法院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的建设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加强调研、宣传、信息工作,促进学习和运用的统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系统学习有关党的理论知识,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会议文件精神,提升政治素养。 2、加强实践,在实践中锻炼党性修养。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刘少奇曾经指出,共产党员的修养是革命的修养,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革命实践。法官要主动到审判的第一线、到人民群众中间、到矛盾突出的地方,谁能安心扎根于基层,在工作的一线发现和解决问题,谁就能不断克服工作中的各种困难;谁能和人民群众是中走在一起,同甘共苦,谁就能受到人民群众的称赞;谁善于在矛盾突出的地方,积极解决这些矛盾,谁就能担当审判的重任。 3、加强以理想信念教育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培养良好的职业操守、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努力培养法院和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要系统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以正确的理念确保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自觉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准确把握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基层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原则要求,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4、努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在全院党员干警中大兴学习之风,营造崇尚学习的浓厚氛围,引导干警积极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组织党员干警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知识,增强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 5、加强党员意识教育。把学习党章、加强党性修养作为优良作风养成和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和动力,教育引导党员干警加强学习、加强实践、加强党内生活锻炼,增强党性观念、增强党员意识,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树立强烈的模范带头意识,工作带头、冲锋在前、吃苦在前,时时处处起表率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