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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认识与体会
作者:邓小瑜   发布时间:2011-12-16 14:32:11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层法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进一步转变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工作职能,普遍推行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科学的、立体化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现就如何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谈一些意见:

    一、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必要性的认识。

    1、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的需要。 法院是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的地方,是处理各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当人民法院在处理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时,只有法院在裁判公正、办案效率高、执行效果好的情况下,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的统一起来,通过案件质量反映出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和司法权威。

    2、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提高法官司法水平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出现,为了适应新形式下审判工作的需要,法官必须要自我加压、充电、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从立法宗旨和精神上去理解和掌握,使自觉学习成为必然,从而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

    3、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办精品案的需要。法院的工作成果是通过具体的案件表现出来的,我们的案件要经得起法律和社会的检验,让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透过个案看到法官公正、公平、文明、无私的执法形象,就必须将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使之成为经典审判。

    二、构筑案件质量监督体系,促进司法为民。

    1、建章立制,严格开展案件质量监督工作,建立审判监督长效机制。为了使案件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行,应制定《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评估实施办法》,将立案、审判、执行、庭审、案件回访五个方面中所涉及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对案件的全过程实施全面监督,把各个审判环节的质量要求层层量化分解,使之可评可考,不仅使干警明确办案质量、办案标准和工作目标,也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的长效机制,有力的促进审判质量的全面提高。

    2、转变审判监督工作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全方位的、多层次的监督。为提高监督效果,在监督方式上,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以事中监督为着力点,进行主动监督。审监庭采取不定期、不打招呼的方式,随机进行庭审观摩,根据开庭排期表确定庭审观摩的比例和数量,采取听、议、查等方式评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庭审,及时对庭审质量进行评价,肯定优点,指出问题。

    第一、对于庭审监督,具体看法官着装是否规范;法槌使用是否正确;法庭纪律,权利义务是否告知;争议焦点是否归纳、恰切、简明;举证、质证、认证是否分层次进行;对无争议的事实是否当庭予以确认;法庭辩论是否有序;当事人是否进行最后陈述等。同时还对值庭的法警和书记员工作进行监督,对于法警的着装是否符合要求和值庭工作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押解人犯,是否对审判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警卫法庭,是否服从审判员的指挥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各类笔录的记录是否规范和完整,装订、整理案卷是否规范,与审判人员配合是否密切等进行监督,建立庭审档案,法警监督档案和书记员监督档案,作为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和主要内容,促使审判人员、法警、书记员认真对待每次庭审,注意整个案件的庭审和审判质量。

    第二、对于立案工作的监督,注重事前监督,建立监督档案,我们主要采取抽查的方式,从案卷的形式上进行审查,看立案是否依法进行,案件中的立案材料是否齐全,送达是否及时合法,预收诉讼费是否准确,减缓免手续是否齐全,送达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立案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和标准,排期开庭是否规范,最后看案件的处理结果,审查立案的案由是否准确和立案受理审查是否严格,尤其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体资格,管辖权等问题进行主要的审查。

    第三、确立回访当事人制度,建立回访档案,当事人是诉讼活动的主体,直接参与诉讼的全过程,对法官的执法水平,审判作风,办案质量和效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看得最清楚,了解的最多,是最有发言权的评判者。通过回访当事人这一渠道,变上访为下访,主动征求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当事人的意见,从中发现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解决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虚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提升我院审判和执行工作质量。

    第四、对于执行工作的监督,建立执行工作监督档案,我们主要采取审查案卷和回访当事人的办法。一看申请执行的依据和执行的文书是否符合法规范,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得当、合法,执行的效率情况;二看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对我们执行人员工作作风的满意程度,执行的效果情况。三看是否有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现象,是否有占用执行款物的现象等。

    第五、对于审判案件监督,看法官是否有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律师的现象;是否有伪造事实,指使他人作伪证;是否有伪造、篡改各种笔录现象;是否有体罚、辱骂当事人现象;是否有泄露审判机密现象;是否有拖延开庭的不合法现象;是否有超审限和采取保全措施不合法或不予保全等不合法现象,是否有违反“五个严禁”现象等。

    三、以案件评查为重点,完善落实措施。

    1、加大评查力度,确保案件质量提高。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属于内部监督,这种内部监督的形式就是通过案件评查来实现的,因此,评查人员在对案件的评查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职责,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不得循私情、不得故意隐瞒评查案件存在的问题,要敢于揭露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依计纠错”的原则。同时要加强对法院工作中普遍性问题、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增强审判指导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2、建立法官案件质量档案。一个法官的工作成果主要体现在其所承办的案件上。为了确保法官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同时便于对法官的考核,由案件质量评查部们对法官所承办的案件质量和效率作出公正、合理的评价,对法官建立案件质量档案,将法官所承办的案件,分别根据其案件质量标准,实行一人一表,从案件的上诉率、维持率、发回重审或改判率,调解率、优良率及社会效果等方面分类建档,开展评选优秀法律文书、经典案件审判等活动,以加强法官对案件质量的责任 意识和使命感,视案件质量为法官的生命,同时将案件质量作为对法官进行案件质量奖、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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