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建荣)
因常有野猪糟蹋庄稼,便想到装地铳打野猪,不想却打死村民。12月19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吕怀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十多年前,被告人吕怀先自制了三支地铳,用来打野猪,在使用其中二支地铳打野猪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收缴,另一支地铳吕怀先一直藏匿在家中未上缴。2011年10月13日开始,被告人吕怀先在天河村委洋子坝村一名叫“坐山”的杨兰桂家荒田田埂上安装了一个地铳。吕怀先每天晚上6时许将地铳的击发机构安装好,以便夜晚野猪到稻田里吃稻谷时打野猪,第二天早上6时许,将地铳的击发机构卸下,防止行人被打。2011年10月17日晚11时许,被害人邹代金携带香烟和爆竹前往“坐山”其种植的稻田里吓野猪,被吕怀先安装在“坐山”的地铳击中左下腹及双下肢,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送检的可疑地铳装置可组装成自制火药枪,具有杀伤力。案发后,被告人吕怀先主动到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并举债赔偿了受害人家属130000元,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怀先在狩猎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自制火药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吕怀先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怀先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亲属积极借债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怀先归案后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