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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金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应对策略
作者:覃波   发布时间:2011-12-20 11:15:32


    2011年,海淀区人民法院频频受理了多起专门诈骗机动车保险金的犯罪案件,案件数及涉案人数较去年同期均明显增加。为此,海淀法院刑一庭专门对一年来审理的此类案件进行专门调查研究,总结分析出以下几方面问题与特点:

    一是骗车险犯罪案件共同犯罪率较高,一案多被告比例较高,且犯案主体多样。其中,汽车修理从业人员系最主要犯案人群,占涉案人数43.64%,涉案比重达60.71%。此外,出于亲友情义,帮忙提供驾驶证冒充司机骗保的人员增多,此类人员多为车主或修理厂职员的亲友,个人并未实际获利。

    二是借骗保险免费修车是绝大多数车主参与犯案主要心理动机,但保险“拼缝”人员,借车主走保险赚取中间维修差价才是当前骗车险案件高发的最大诱因。部分车主最初并不想或不会造假骗保修车,反而是该些为从中谋利的人员引诱或教唆,才产生合谋骗保的犯意。

    三是制造车辆相撞事故是常见造假手段,但隐瞒醉酒驾车的事故原因案件频现。大多制造两车相撞,也有多车相撞的事故,一般均由修理厂员工直接驾车参与实施。撞击手法隐蔽,一般选择较为偏僻地段制造事故,作案时间多为夜间或清晨;制造的事故类型与车损部位、要更换的部件相吻合,就为了扩大车损,目的性和针对性强。此外,隐瞒醉酒驾车的事故原因案件今年频现,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求助于亲友,找人冒充司机报案情况较多。

    四是虚增维修费用或降低实际维修成本是“拼缝”人员最终实现骗保目的的惯用伎俩。其中,以次充好、以旧换新是常见手法,即次品配件冒充正品配件维修,或将车主没有损坏或新的部件拆卸下来,用破旧或已经损坏的同型号部件替换进行碰撞,待维修时,再将车主原部件换上,虚报维修费用。

    五是奔驰、奥迪、本田等高中档轿车成为“拼缝”骗保人员主要选择的作案目标车辆。因为这些车辆的配件和维修价格都较高,仿冒的次品配件也较多,赚取差价容易,获利较多。而且,犯案人一般都制造高档车追尾低档车,高档车负全责的假事故居多,占制造相撞事故案件的85%以上,目的是为了用高档车的保险修车,保险项目较多,保险额度和获赔率较高。

    六是部分保险人员与修理人员间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是此类犯罪案件频发的不良因素。其中不乏修理职员与保险公司定损员勾结,虚增定损数额,或在现场勘查中徇私舞弊,虚增维修费用,将所得维修差价双方瓜分的情况出现。

    七是保险定损和理赔审查不够严格,现场勘验与实物审查不到位给骗车险犯罪留下可乘之机。实践中,出现一些定损员自己不到现场勘查,而让他人代为勘查,甚至让修理厂人员代为勘查拍照,仅凭他人拍摄的照片定损的情况。而保险公司在对车辆维修后的理赔审查,大多都只以书面审查形式进行。很少对该些证据的相应实物及具体来源进行审查,这都给犯案人留下犯案空隙。

    八是部分车主和群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欠缺,法律意识淡漠现象较多。许多车主和群众随意将个人证件交予他人的,直到案发才知道自己的证件被人用于骗保了。这种人员虽然没有参与犯罪的故意,但却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往往在不自觉中被犯罪分子利用,为骗保提供了便利。

    针对上述问题和特点,结合审判实践和经验,海院刑一庭提出以下防治策略:

    第一,切实完善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监管,严格对保险从业人员管理。首先,要健全和落实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与汽车修理单位业务往来活动,防止保险公司违规授权、违反规定返点的情况出现;其次,要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及代理人员的管理,将居间介绍、推销保险的投机“拼缝”人员清扫出保险行业;再次,要加强保险理赔现场勘查、定损和理赔审查工作的力度和实效性,增强审查人员的责任心和自律性。

    第二,重视对汽车修理单位及员工的审查与监管。首先,定期要对汽车维修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坚决禁止从事保险理赔维修业务;对于出现有骗保或骗取中间差价拼缝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整改或取消从业资质。其次,增强对汽车维修单位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对维修单位中具有驾驶资格人员在各个保险公司进行登记,并联网备案,对于此类人员参与的保险理赔案件应引起保险公司关注,提高汽修人员参与骗保被曝光的几率;再次,重视对汽车维修单位汽配材料、维修价格、发票、纳税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从源头上杜绝汽修单位以次充好、虚增维修费用的情况发生。

    第三,加大法制宣传教育,普及车险知识,纠正认识误区。首先要普及基本的车险知识,戒除部分车主贪图小便宜、图省事懒惰的错误思想观念,培养正确的车辆保险消费观念,选择合格正规的保险公司投保,并通过正规人员和程序办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最好自己亲自跟随保险人员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不要随意将自己有效证件交予他人;其次,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与骗保相关的法律规定,澄清民众认识误区,特别是纠正认为隐瞒醉酒驾车、按领导指示造假不构成骗保犯罪等错误认识。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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