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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垦区人民法院在团场建设中的作用
作者:侯昌朝   发布时间:2011-12-20 15:44:57


    内容题要:   

    兵团是国家在特殊的区域实行的特殊体制的产物。在国家统一的法律规范下,兵团垦区人民法院应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把法律法规的适用与特殊体制相结合,通过审判活动,来惩办犯罪分子,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管理创新,回应职工群众的呼声,维护垦区社会秩序,保护团场、企业、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团场经济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实现兵团垦区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目的,就必须发挥其审判职能作用。

    关键词:  团场   垦区人民法院  审判职能  作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章程(试行)》 第二条 规定:“团场是兵团党政军企合一特殊组织的基本单位和主要组织形式,是履行中央赋予兵团屯垦戍边特殊使命的基础和主要载体,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法律责任。”这说明,兵团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基础在团场,团场发展的好坏决定了整个兵团作用的发挥。而团场的建设又离不开垦区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作用。因此,垦区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增强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能力,借助中央援疆这一大好形势,提高维护团场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保障能力。  

    一、团场社会管理的基本状况  

    依法治国作为基本国策,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坚持依法治团、依法行政,使团场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的轨道,实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对发挥好兵团的“三大作用”,推进兵团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和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团场连队的特殊组织形式表现为师、团、连类似部队番号建制,浓重的行政集权的计划经济色彩,军队化的管理模式,其管理模式突出体现在“人治”而非“法治”上。在“人治”与法治、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上,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执政实践和探索,我们党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必须“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创新,是党坚持与时俱进、坚持先进性、坚持执政为民的制度保证。① 团场这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决定了团场在经营管理和职工权利义务确定及兵团政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等方面会出现不协调甚至冲突。主要表现在:

    1.职工队伍构成复杂,文化层次不一。现在团场职工大部分不愿承包农业连队土地,同时还千方百计让子女跳出团场,在这种特殊形势下,内地部分移民和自由来疆人员承包了大部分的团场土地,而真正连队职工承包土地的大部分是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良莠不齐的文化地域观念,使得矛盾和纠纷等时有发生。

    2.经济转型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较多。团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迈进,对团场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市场经济管理模式要求团场管理者由管理型到服务型角色的转换。这种转换还需一个过程,加上多年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遗留问题,诸如职工除名,职工相关待遇未落实问题等都可能成为信访的重要因素,而与之相关的案件中,涉诉上访案件也成为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一大难题。

    3.兵团的土地承包政策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涉及职工分包、转包、租赁、买卖土地等纠纷时,法院往往难以下判,行政手段解决难以让职工群众信服,造成很多的矛盾隐患。

    4.管理方式与国家的行政法规不协调。由于国家并未对团场法律给予一定的法律地位,造成作为法人的团场既行使企业法人的权利还要行使机关法人的权利,并要承担相关的义务,这就形成了团场内部独特而又缺乏监督的管理方式。如在河道砂石管理上,有些团场只发了河道取砂许可证就可以随意开采,严重违背了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当纠纷发生时,违法收入可能就会被没收,从而制造更多的矛盾。

    因此,在对兵团政策和法律关系进行调研时,既要考虑到国家法律的统一,又要考虑兵团特殊体制下的具体情况,不能就案办案,吃透弄懂法律和政策精髓,了解团场民情民意,尤其是团场社情民意,唯有这样才能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法治建设对构建和维护和谐团场的意义

    法治化有利于职工自身利益的保护。首先团场社会管理法治化,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社会的规范是以传统文化为基础的,更具体来说,它更注重道德礼制,而没有法律传统、缺乏法制观念,法治化有助于职工对法律精神的领悟、法律条文的学习以及法律制度的运用;其次是团场管理的法治化,有助于保护正当的法律关系。现在“欠钱的是大爷,借钱的是孙子”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流行。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法治化更有助于促使人们注重证据,注重用符合法律要求的手段和程序办事,其结果是使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有助于更好的解决各种纠纷。②当然,团场法治化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几代人甚至更长时间的不懈努力,而绝非一日之功。

    三、团场跨越式发展中对垦区人民法院的要求 

    垦区人民法院维护团场社会和谐稳定,归根到底必须依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③在审判工作中,妥善地调整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民事主体利益之间的和谐,切实体现垦区团场社会公平正义。

    团场建设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就是要需要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打击各种危害团场稳定和发展的犯罪活动,妥善处理职工和团场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团场社会稳定,规范团场经济交易秩序,为团场建设营造一个稳定的法制环境。垦区人民法院至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 团场建设首先需要在平安祥和的社会秩序中进行。在团场建设过程中,垦区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在团场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如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投毒、放火、爆炸、涉枪、管制刀具等危害团场公共安全的犯罪,和对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要依法从重从快给予严惩,依法稳、准、狠严厉打击地痞恶霸有组织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车匪路霸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依法惩治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维护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自由的犯罪。通过打击对团场社会危害大、破坏团场稳定的各类治安犯罪,有力震慑犯罪犯罪分子,全力为团场建设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增强职工群众的安全感。               

    2.团场建设需要良好的经济秩序和诚实守信的民事交易。建设团场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团场经济,提高团场生产力水平,夯实物质基础。垦区人民法院虽不直接参与新型团场的经济建设,创造物质财富,但垦区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和执行,对不遵守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规则的行为予以制裁和纠正,确保社会有序运行,经济建设才能顺利进行。因此,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团场稳定、危害治安犯罪的同时,也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农业生产、农业资源的犯罪活动,从严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包括伪劣种子、农药、化肥等坑农、害农的犯罪,依法惩治破坏山林、水利设施等阻挠团场经济建设、发展生产的不法犯罪分子,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同时,要围绕发展团场经济出现的大量民商事案件,做好相关审判、执行工作。

    3.团场建设需要和谐的社会环境。职工家庭和睦、尊老爱幼、邻里和谐相帮相让,有利于职工全身心投入到团场建设中去。垦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判和执行,妥善处理交通事故、人身和财产等损害赔偿案件和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案件,认真审理好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相邻权关系等民间纠纷,维护和谐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依法审理涉及职工利益的行政案件。   

    4.团场建设需要健康文明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团场建设,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必不可少。通过审判活动,依法打击在团场容留介绍嫖娼卖淫犯罪、强奸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传播封建迷信或者法轮功邪教等犯罪活动。同时,依法处理团场连队赡养老人引起的刑事、民事纠纷,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对因第三者插足、婚外恋、与他人同居通奸等引起的离婚、打架斗殴案件,应从维护社会主义良好公德出发,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促进净化团场社会风气,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防止腐朽思想和文化的侵蚀。 

    四、当前团场建设中的矛盾和纠纷

    近年来,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所采取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和援疆工作的开展,团场建设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团场还存在的一些矛盾和纠纷,不容忽视:   

    1.团场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呈现多样化趋势,影响了团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2. 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民事纠纷影响农村稳定。一些因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团场发生较多,在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婚姻纠纷中,当事人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也经常势不两立,矛盾尖锐,有的甚至发生损坏财产、伤害等恶性事件。 

    3.与土地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土地是团场经济的支柱和命脉。近年来,随着兵团一系列利农惠农的利好政策连续出台,职工种地的积极性得到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权属、土地征用等纠纷案件迅速增多,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4.职工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与法律知识贫乏、维权能力不强的矛盾现实。随着团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兵团也连续进行了多年的全民普法教育,职工群体的法律文化水平较以前有了明显提高,职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愿望非常强烈。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发生纠纷时,绝大多数只是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要求解决,较少考虑或不考虑法律的规定,在没得到满足或完全满足时,他们不懂得或者不愿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解决,而是采取上访、群访等方式,有个别的甚至采取极端的方式,要求团场和司法部门满足其并不合法的要求。

    五、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在团场建设中的作用 

    基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团场建设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充分发挥垦区人民法院的作用。垦区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人民法庭熟悉当地团场情况,了解团场民风民俗,对当地团场和职工平时的生活、经济交往习惯等情况也较为了解,这有利于法官将原则性、专业性非常强的法律术语和法律规定,用职工群众熟悉的、容易接受的当地常识化方式加以运作和执行,利于职工群众接受。这样职工矛盾和纠纷能就近及时解决,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把矛盾纠纷尽可能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团场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就目前团场建设中的实际来看,垦区人民法院除大力抓好前面已论述的审判、执行常规工作,为团场建设创造稳定平安、和谐文明、诚实守信的法治环境外,当前,尤其要注意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大力做好司法调解工作。我国司法调解工作对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得到了世界公认,被国外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④ 在解决新型团场建设中遇到的矛盾和纠纷,司法调解具有更大的优势,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维护了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可以避免审判时双方在法庭上的剑拔弩张、针锋相对,加深对立的现象。

    二是切实做好团场信访化解工作。要努力提高法官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突发事件、处理职工群访集访的能力。在信访工作中重化解,要引导、帮助职工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使职工信访工作在法律秩序内进行,不至于引起当地社会震荡。垦区人民法院应把信访工作当成体现司法为民的第一窗口,认真对待群众上访,不能久拖不决。要引导法官树立大信访观念,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彻底改变信访是负责信访法官的事的被动局面。要本着彻底解决问题的原则处理信访,对信访中发现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对无理缠访的,耐心解释,以理服人,对以上访为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处理。同时,要改变信访工作方式,将信访窗口前移,变上访为下访,主动约访,结合巡回办案、法制宣传等进社区入户,开展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情况,排查纠纷,化解矛盾。 

    三是全力做好司法为民工作。要让垦区人民法院法官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改进工作,便民利民,坚决克服衙门作风和特权思想。进一步完善立案服务措施,实行电话立案、电子邮件立案、逢场赶集巡回收案等多种方式快捷立案;方便职工诉讼,设立诉讼便民联系点,派出法庭要加强巡回办案,预约办案;通知到庭领取法律文书和开庭等具体事宜,要充分考虑到不误职工农时,农忙季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要派出法官主动深入连队办案、解决纠纷;强化诉讼指导,切实加强对职工的诉讼指导,做到诉前风险告知、诉中法律释明、诉后判后答疑工作,让参与诉讼的职工赢得明白、输得服气,能够服判息诉,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注意依法调查取证,对法律专门知识缺乏、举证能力弱的连队当事人,垦区人民法院不能机械适用证据规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申请,深入连队或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需要通过勘验、鉴定获得的证据,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依法委托鉴定,保证涉农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尤其要加强司法救助力度,对却有困难的贫弱职工,依法让其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四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要紧密结合广大职工群众的法律需求,选择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利用法院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优势, 积极开展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就地开庭、以案讲法、举办专题法律和大型义务咨询、农忙时节送法下连等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职工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让职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做到既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能自觉遵纪守法,推动团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力量。 

    五是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虽然法院诉讼是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诉讼也有局限性,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在建设团场过程中,为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可以探索建立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尤其要引导、发挥好民间解决纠纷的资源,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充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团场纠纷中的作用,加强对团场的司法助理员和连委会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他们处理职工民间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让民间力量为解决纠纷、助推司法工作服好务,促进和谐团场建设。 

    构建新型团场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牢记“三个至上”重要思想,树立“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司法理念,践行群众观点,牢牢把握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法院“为人民司法”的价值核心,为“为大局服务”的根本保证。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必须依照王胜俊院长提出的要求,切实增强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做到心有真爱、胸怀真情、释法析理、躬身力行。⑤

    注释:
    ①唐勤: 《依法执政的时代意义与执政党的法制化建设》,《理论月刊》2009年第五期。
    ②范卫国:《实现乡村法治的意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③曹建明:《人民法院司法政务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7年2月,第23页。
    ④林淼:《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31日。
    ⑤王胜俊:2009年8月10日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作者单位:新疆农九师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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