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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监督就是走司法民主之路实现三个提升
作者:詹菊生   发布时间:2011-12-21 13:51:52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在特约监督员工作座谈会上,明确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接受监督的良好成效,全面提升人民法院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人民法院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审判机关。国家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所赋,正确行使审判权是人民的希冀,司法权威靠人民群众维护,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判只有得到人民的认可才具有社会公信力。全面实现三个提升,必须坚持司法民主,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就监督主体范畴来说,它是一个多层面、多职能的集合。就司法的监督方面,有法律设定的监督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有程序上、审级上的监督,还有国体属性来自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邓小平同志对民主监督的重要性多次强调指出,“实行群众监督可以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由于我们党的执政党地位,我们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因此,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胡锦涛同志在建党90周年重要讲话中告诫我们:“行使权力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审判权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自觉接受监督中正确行使好审判权,才能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才能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引领人们对法律的崇尚,才能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文明建设。

    监督是民主权利行使的重要形式之一,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在司法活动中自觉接受监督,就是要搭建好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平台,让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人民法官的审判活动充分享有知情权、话语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来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关切与期待,正确行使审判权,提升司法公信力,自觉接受监督是根本。法院队伍的每个成员,都应当清醒地认识、透切地理解“监督是为了人民、监督是为了推动工作”的谏言,在自觉接受监督中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依法保障群众权益。在司法活动中自觉接受监督,是对人民主体的尊重,是对民意的关切,是使司法活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的应然之举。

    监督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来自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知情权、话语权、表达权、参与权的真正实现和充分享有。各种形式的司法公开(如庭审公开、就地巡回办案、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法院开放日等),是接受监督的一些形式载体,但仅仅是局限于这些“公开”的形式,无疑难以满足作为国家主体的人民对司法活动充分享有知情权、话语权、表达权、参与权,也就难以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正确、有效地行使监督权。自觉接受监督,应当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都主动、自觉地听取来自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法院工作决策要这样,社会充分关注的重大案件审判也当这样。人民法院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民意大如天,背离民意的裁判不可能有公信力。人民不满意,任凭怎样的付出都是徒劳的。

    监督的体系日臻完善,能动地发挥其能是关键。人民陪审员、司法协理员、特约监督员及其它形式的监督员,都是来自人民群众中的代表,他们在参与司法活动或者参加与司法密切相关的活动中有对司法知情权、话语权、表达权、参与权的优势,更有行使监督权的优势。能动地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自觉地接受他们的监督,重大案件审判执行的相关环节、重大工作部署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形成虚心征询、全面综合、及时吸纳、适时反馈、科学决策的监督权实现途径,使监督更为直接,更为见效。在司法活动中,要让人民群众来见证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或人民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属于法院自身的问题,要勇于承认不足,诚恳接受批评,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如实说明情况,深入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自觉接受监督,本身就是及时、全面、真实地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法院队伍自觉地把司法智慧的增长、司法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之中。自觉接受监督,是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发挥好日臻完善的监督网络的作用,不但有效增进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为人民法院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而且是有效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须之为。

    自觉接受监督,既是忠于人民、司法民主、司法态度的体现,也是正确行使审判权的保障和制约。公权力的行使,要有保障,要有制约,没有制度的保障,公权力行使必然不畅;没有制度的制约,难免公权力滥用。就司法监督而言,是一个庞大而严密的网络体系,除了来自人民群众及其代表的监督之外,还有来自社会各界、舆论媒体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上下审级之间的监督,诉讼程序设定的监督等等。自觉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是忠于人民司法事业、坚持司法民主、端正司法态度、怀揣人民满意标准的表现,是使所审理的案件任何时候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的保障,是法院队伍忠实履行司法职责、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提高司法涵养、实现三个提升的巨大推力。自觉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自觉把人民法院的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为大局、为人民,才能使“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时时刻刻铭记于心,时时处处付之于行。

    审判大权系人民所赋,正确行使好审判权是人民所冀。行使权力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就要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实现三个提升,需要自觉接受监督。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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