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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一男子为“好哥们”报仇打群架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12-22 14:43: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聂文聚众斗殴一案,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聂文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文,男性,汉族,现年26岁,江西省新干县人,无业。2005年10月5日晚,被告人聂文的一个“好哥们”与他人发生争执并被对方殴打。之后双方约定在县城斗殴,为了帮助“好哥们”报仇,于是被告人聂文就随同同伙一起到约定地点打群架。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被告人聂文伙同同伙用木棍殴打被害人陈某头部,致其轻伤乙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文为了报复他人,成帮给伙地持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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